收入性质“偷梁换柱” 异地申报“露出马脚”
——网络主播金茜茜偷逃税款之真相大白
近期,国家税务总局台州市税务局稽查局通过税务部门间的信息交互,查处一起网络主播逃避纳税违法案件。涉案人员通过虚假申报,将网络直播取得的劳务报酬所得转换为经营所得,违规套用核定征收方式少缴个人所得税。针对该违法行为,台州市税务局稽查局作出追缴税款、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246.87万元的处理决定。目前,涉案税款、滞纳金、罚款均已追缴入库。
数据显效 抽丝剥茧揭开疑云
2023年11月,台州市税务局稽查局根据其他地区税务部门提供的疑点线索,通过大数据分析,发现台州市一网络主播金茜茜在湖南、四川、安徽等地按照经营所得,以违规套用核定征收方式缴纳个人所得税,税负率明显偏低,具有逃避纳税嫌疑。
经过细致审查金茜茜的银行交易记录,检查人员发现了多笔“奇怪”的银行流水。金茜茜的工作与生活地均在台州,但在2021至2022年疫情肆虐期间,她的银行账户频繁收到了来自河南、湖南、天津等5个不同地区企业的大额转账,总额接近300万元。不仅如此,检查组还发现在此期间,金茜茜在多地按经营所得申报过个人所得税。在疫情背景下,这些异地、大额、频繁的汇款行为和多地经营所得申报,显得尤为异常。
为揭开这些收入的面纱,检查人员前往河南、湖南、天津等地,实地走访这5家公司,了解了这些公司的运营模式,并获取相关银行流水、发票记录等信息。在核查这5家公司的银行流水时,检查人员发现上述公司转给金茜茜的资金,均来自同一家公司——Z公司。而根据金茜茜自己提供的三方合作协议显示,Z公司正是该协议的签订方之一。
经查后发现,金茜茜的部分直播收入由直播平台转入Z公司账户,该公司扣除相关费用后,将剩余资金转至上述5家公司,这些公司按照经营所得代缴个人所得税,再转至金茜茜个人账户。但这些收入的性质真的属于经营所得吗?检查人员不禁心生疑惑。
分析取证 精准确认收入性质
区分个人所得税中劳务报酬所得和经营所得的关键,在于确认金茜茜直播收入的性质。
检查组对金茜茜的直播情况进行取证。金茜茜日常直播没有经营机构和制作团队,直播设备自行置办,自主决定直播时间、地点、内容,以独立个人的名义从事表演、聊天、游戏等直播,获得观众打赏。
检查组深入研究了金茜茜提供的三方合作协议发现,金茜茜仅与直播平台、Z公司存在合作关系,但金茜茜从未与5家打款企业签订过协议,双方不存在劳动、雇佣关系。金茜茜只要根据协议完成直播时长要求,即可获得打赏分成收入,无需承担经营风险。
综合以上事实,检查组认定,金茜茜的直播收入属于个人从事演出、表演等劳务取得的所得,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关于劳务报酬所得的规定。据此,检查组确认了金茜茜存在转换收入性质虚假申报,少缴个人所得税的违法行为,并根据其银行流水、微信、支付宝提现记录查实其应纳税所得额。
法理并举 自觉接受处罚
起初,在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联系金茜茜时,其不接电话、不回短信、拒不见面,拖延时间长达3个月。立案后,稽查局启动多部门协作机制,联系上了金茜茜本人,检查组耐心向其讲解相关政策,并出示了掌握的部分证据,表示逃避检查并不会改变认定结果。随后,检查人员又向其讲解了前期税务部门查办的网络主播典型案例,金茜茜态度逐步转变、认识到自己的违法事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台州市税务局稽查局依据法律规定,对金茜茜的违法行为,作出追缴税款、滞纳金并处罚款的决定。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官网
11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公布三起网红等偷税案例。并且,此次案例公示同时披露了案件查办的有关细节。网络主播金茜茜偷逃税款案件就是一起利用拆分收入、转换收入性质、适用核定征收等一系列“组合拳”,实现逃避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目的,最终被认定为虚假纳税申报,构成偷税并处罚。
在本案中,值得关注的是税务机关如何认定收入实质上是“工资薪金所得”或者“劳务报酬所得”,而非“经营所得”。文章指出:
首先,缺乏独立的经营机构和团队,而是个人名义进行直播。“金茜茜日常直播没有经营机构和制作团队,……以独立个人的名义从事表演、聊天、游戏等直播,获得观众打赏。”
其次,个人不承担经营风险。税务机关发现,金茜茜只要根据协议完成直播时长要求,即可获得打赏分成收入,无需承担经营风险。
最后,个人与“打款企业”之间不具有任何法律关系。所谓的打款企业,就是帮助金茜茜适用经营所得税目、适用核定征收政策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最后支付资金给金茜茜的企业。这些企业被发现仅为空壳过账、实现筹划的企业,不具有实际的业务,与金茜茜之间更没有经营关系。
此类行为在“两高”司法解释出台以前,一直处在灰色地带。对于此类行为究竟属于“偷税”还是“避税”,实践和理论上均存在争议。但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4]4号)出台以后,第一条规定:“(二)以签订“阴阳合同”等形式隐匿或者以他人名义分解收入、财产的”,属于逃税行为。则上述行为明确被规定为逃税行为,构成偷税的风险激增。
华税提醒广大高收入个人、用人单位关注所谓的工资筹划、收入筹划的风险,准确识别其中的涉税风险,做好税务合规。对于此前遗留的风险业务或者已经进入稽查阶段的,应当积极聘请专业人士介入,做好应对工作,争取经济损失降低至最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