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墨子老师,您好!我看了您之前的分享,您说企业购入礼品赠送客户在增值税上要视同销售,其进项允许抵扣。但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及《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于交际应酬的进项不是不允许抵扣吗?赠送客户不是属于交际应酬吗,其进项应该不允许抵扣啊?
答:您的问题提得很好!企业将购进的货物赠送给客户是属于业务招待行为,而《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指的是个人消费中的“交际应酬消费”。业务招待与交际应酬消费是有区别的。业务招待包括交际应酬消费,但业务招待不等于交际应酬消费。将购买的货物赠送客户属于企业的业务招待行为不属于个人消费,所以该货物的进项税额允许抵扣,待移送时按视同销售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