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付款2年后才取得对方公司的费用发票,我们可以把这发票作为今年的费用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
第九条 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所以,即便发票是在今年收到的,只要费用根据权责发生制原则,是应当在实际发生时确认和计量的,即使发票是在以后年收到的,该费用仍应计入当年的成本费用,而不是计入今年的成本费用。
此外,根据《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的规定:
六、 关于以前年度发生应扣未扣支出的税务处理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企业由于上述原因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以在追补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抵扣,不足抵扣的,可以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或申请退税。
亏损企业追补确认以前年度未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支出,或盈利企业经过追补确认后出现亏损的,应首先调整该项支出所属年度的亏损额,然后再按照弥补亏损的原则计算以后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并按前款规定处理。
所以,贵公司可以按照上述规定进行账务处理,并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内对该费用进行税前扣除。
以下内容参考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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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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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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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