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答疑
综合
​​企业汇算清缴后才取得费用发票,我们可以调整汇缴当年的申报表补申报吗?
发布时间:2024-11-20  来源:远程墨子 
免责申明:本站自编内容版权所有,不得转载;部分内容转载自报刊或网络,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相关方请通知我们(tfcj@tfcjtax.com,051086859269),我们将及时处理!本网站登载的财税法规政策请以官方发布的为准;本网站内容仅供学习参考之目的,所有文章内容与观点并不代表本站观点、立场,我们不对其准确性、合规性负责!如用于实务操作等等其他任何目的,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法律责任与本站无关!

企业汇算清缴后才取得费用发票,我们可以调整汇缴当年的申报表补申报吗?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的规定:

第六条 企业应在当年度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汇算清缴期结束前取得税前扣除凭证。

第十五条 汇算清缴期结束后,税务机关发现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并且告知企业的,企业应当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其中,因对方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提供可以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关资料。

第十七条 除发生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企业以前年度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且相应支出在该年度没有税前扣除的,在以后年度取得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提供可以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关资料,相应支出可以追补至该支出发生年度税前扣除,但追补年限不得超过五年。

所以,如果企业在汇算清缴期结束后才取得发票并且该业务已进行纳税调整的话,可以通过调整该年度申报表进行更正和补充申报,但需注意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相关手续,并确保该支出的真实性和合规性。

 

 

以下内容参考阅读

相关政策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

     

 
相关文章 查看更多>>
【打印】      【关闭】
版权所有:天赋长江(无锡)税务师事务所
地址:江苏省江阴市长江路169号汇富广场22楼
电话:0510-86855000 邮箱:tfcj@tfcjtax.com
苏ICP备05004909 苏B2-200400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