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道氏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补缴税款的公告
广东道氏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道氏技术”)控股子公司广东佳纳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佳纳”)近期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英德市税务局东华税务分局《税务事项通知书》(英德税东华分局税通[2024]9856号),对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的纳税义务履行情况进行了自查及补缴,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税收自查的情况
经自查,广东佳纳需补缴2019年至2021年度企业所得税1,067.72万元以及相应滞纳金793.38万元,合计1861.10万元。
二、补缴税款的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广东佳纳已按要求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完毕,主管税务部门未对该事项给予处罚。
三、对公司的影响
广东佳纳补缴税款是2019年至2021年收到的政府补助(与资产相关)未一次性计入当年应税收入,因此公司本次自查后进行补缴。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应确认为递延收益,因会计与税法存在时间性差异,故产生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计入递延所得税资产科目,不影响当年及2024年净利润。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相关规定,上述补缴税款及滞纳金事项不属于重要的前期差错,不涉及前期财务数据追溯调整。广东佳纳补缴税款涉及的滞纳金将计入2024年当期损益,预计将影响公司2024年度净利润793.38万元,最终以2024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表为准。
公司管理层对上述事项高度重视,将持续加强公司税务管理工作,组织相关部门及人员对财务、税务方面的知识进行培训学习,强化责任意识,切实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利益。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特此公告。
广东道氏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1月14日
来源:巨潮资讯网
近日,广东道氏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披露了其控股子公司自查补缴相关事宜,本次查补税款与2019年至2021年收到的政府补助(与资产相关)有关,共计补缴1861.10万元。实践中,部分企业误以为收到的政府补助均可作为不征税收入进行账务处理,其实不然,不征税收入的认定应严格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的规定进行:
“一、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首先,该财政资金应来源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不符合层级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不适用财税[2011]70号文,更遑论认定为不征税收入。其次,该资金应完全符合上述三项条件。实践中,企业单独核算该资金的收支较容易满足,但其他两项条件较难成就。企业在收到财政性资金时,应及时与划拨资金的部门沟通,请求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以及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留档备查。
目前,尚未有规范性文件对“资金拨付文件”的内涵及外延进行规定,若企业实在难以提供规范性文件,也可尝试提交资金拨付部门出具的情况说明等记载资金拨付内容的材料,并积极与税务部门沟通。而对于“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的要求,华税提示广大纳税人注意,“管理办法”属于规范性文件,若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通过“管理办法”进行管理,纳税人应注意该“管理办法”的效力问题,如文件层级、是否经过公示等情况。此外,企业还应当对该财政性资金合规地进行后续管理,符合纳税申报及年限的规定,否则仍然有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