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这个问题,需要区分不同情况来看。
一、减少认缴资本
打个比方,股东认缴资本1000万,原本打算二十年缴付。现在新公司法改了,规定认缴资本需要五年内缴清(存量企业设置三年过渡期),所以股东把认缴资本降下来。
这个情况,如果股东只是减少认缴的注册资本(仅仅是缩小了注册资金的规模),并未实际从公司拿走资金,则没有取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或者股权转让所得,自然是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的。
二、股东撤资
网上看到这样一个问题:
公司股东乃是三个自然人,现在其中一个自然人股东需要撤资并减少注册资本,问这个情形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案是肯定的。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终止投资经营收回款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1号)规定:
个人因各种原因终止投资、联营、经营合作等行为,从被投资企业或合作项目、被投资企业的其他投资者以及合作项目的经营合作人取得股权转让收入、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的款项等,均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个人取得的股权转让收入、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款项合计数-原实际出资额(投入额)及相关税费
也就是说,对于这个问题而言,自然人股东从公司进行撤资,在个人所得税方面,是需要按照“财产转让所得”这个税目来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另外,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项的相关规定,财产转让所得,适用百分之二十的比例税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