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葫芦岛市税务局稽查局
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葫税稽罚告〔2024〕14号
葫芦岛某某休闲运动服饰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2***********83R):
对你单位(地址:辽宁省葫芦岛市打渔山园区幸福路**号)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于2024年10月9日之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你单位系天猫平台入驻商家,运营有“欧某克运动旗舰店”,销售瑜伽服,2019年1月至2022年7月共取得杭州阿里妈妈软件服务有限公司等公司开具的服务名称为*信息技术服务*软件服务费等发票合计10,384,444.86元(杭州阿里妈妈软件服务有限公司9,079,563.64元、浙江天猫技术有限公司1,225,702.06元、淘宝(中国)软件有限公司7,291.13元、阿里巴巴(中国)软件有限公司70,036.97元、浙江阿里巴巴通信技术有限公司1,851.06元)。
经调查,取得的发票大部分是店铺运营各类软件服务、推广及广告发布服务费用,浙江天猫技术有限公司开具的发票业务类型内容为天猫佣金的发票与销售额有关,是按照商品销售额5%的比例收取。
经检查,你单位在天猫电商平台销售瑜伽服,取得浙江天猫技术有限公司开具业务类型为天猫佣金的发票,金额965,502.26元,天猫佣金发生时间为2017年至2020年,是按照商品销售额5%支付,对应收入为19,310,045.20元,不含税收入为16,845,580.80元,减去你单位2017至2020年对应属期内销申报收入3,329,547.34元,少计收入1,3516,033.46元,其中2017年少计收入4,057,443.60元,2018年少计收入985,756.03元,2019年少计收入8,072,157.51元,2020年少计收入400,676.32元,未申报纳税,你单位应补缴税款情况如下:
(一)增值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1号)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第一条、《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一条之规定,你单位应补增值税2,020,713.56元(2017年689,765.41元,2018年157,720.96元,2019年1,121,139.27元,2020年52,087.92元),减去5月10日申报1,564,700.87元,你单位应补缴增值税2,020,713.56-1,564,700.87=456,012.69元,其中2019年应补缴402,643.46元,2020年应补缴30,193.65元,2021年应补缴23,175.58元。
(二)城市维护建设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一款规定,你单位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141,449.94元,减去已申报城市维护建设税54,401.96元,你单位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87,047.98元,其中2018年应补缴3,792.67元,2019年应补缴79,519.46元,2020年应补缴2,113.56元,2021年应补缴1,622.29元。
(三)教育费附加。依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第二条、第三条规定,你单位应补缴教育费附加60,621.42元,减去已申报23,315.12元,你单位应补缴教育费附加37,306.30元,其中2018年应补缴1,625.44元,2019年应补缴34,079.78元,2020年应补缴905.81元,2021年应补缴695.27元。
(四)地方教育附加。依据《财政部关于统一地方教育附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0】98号文)第二条“统一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统一为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税额的2%”及《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辽政发【2011】4号)第一条之规定,你单位应补缴地方教育附加40,414.27元,减去已申报15,543.41元,应补缴地方教育附加24,870.85元,其中2018年应补缴1,083.62元,2019年应补缴22,719.85元,2020年应补缴603.87元,2021年应补缴463.51元。
(五)企业所得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第六条、二十八条、《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30号)第三条第四款、第四条第二款第三项、第六条、第八条、《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8】7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2021年第1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实施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21年第8号)之规定,你单位虽设置账簿,但成本资料、收入、费用凭证不全,通过合理方法计算和推定,按应税所得率5%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你单位应补缴企业所得税171,323.19元,其中2017年应补缴114,588.05元,2018年应补缴26,230.96元,2019年应补缴23,330.93元,2020年应补缴6,861.47元,2021年应补缴275.39元,2022年应补缴36.39元。
证据:1.金三系统取得该公司申报及发票统计情况;2.企业取得发票情况统计表及费用分项;3.相关人员笔录;4.公司部分账簿资料;5.外调取证取得的证据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关于发布的公告》(2023年第2号)第四条第17款第一项之规定,对你单位在帐簿上少列收入,造成少缴的2019年至2021年增值税、2018年至2021年城市维护建设税、2017年至2022年企业所得税的行为定性为偷税,拟处少缴的税款50%的罚款,金额为357,191.99元,其中增值税罚款为228,006.37元,城市维护建设税罚款为43,524.00元,企业所得税罚款为85,661.62元。
二、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单位罚款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其他情形的,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二O二四年九月二十五日
本案的亮点在于,税务机关在某电商企业成本资料、收入、费用凭证不全的情况下,通过电商平台佣金倒推企业销售额,查明企业存在隐匿收入的违法行为。本案中,某电商企业为天猫平台的入驻企业。税务机关查明,天猫平台的佣金按照商品销售额的5%收取,遂根据企业2017年-2020年支付的佣金金额,计算得出上述期间内企业的销售额约1900万余元,远高于该企业已申报的330万余元。税局因此认定企业少记收入约1300万元,构成偷税,要求企业补缴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及企业所得税,并处以所偷税款0.5倍的罚款。
华税提示,由于电商的交易机会与其曝光度相关,部分电商企业可能通过刷单等行为影响其销售量,这可能导致电商平台所监测的GMV数据可能与真实销售额不一致。存在刷单行为的经营者可以通过积极举证,说明上述行为并没有发生真实的销售业务亦没有取得收入,因此不产生任何纳税义务。电商企业因经营收入数据异常引发税局关注的,应采取积极的应对态度,采取恰当的方式与税局沟通,避免被认定偷税触发行政风险甚至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