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11-21 来源:税政解析与策略
免责申明:本站自编内容版权所有,不得转载;部分内容转载自报刊或网络,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相关方请通知我们(tfcj@tfcjtax.com,051086859269),我们将及时处理!本网站登载的财税法规政策请以官方发布的为准;本网站内容仅供学习参考之目的,所有文章内容与观点并不代表本站观点、立场,我们不对其准确性、合规性负责!如用于实务操作等等其他任何目的,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法律责任与本站无关!
实际经营业务要素的确定,税收法律法规没有规定,可以参照合同法的规定,一般包括以下内容:交易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以及解决争议的方法。
而发票票面记载的主要交易要素包括购货与销货单位名称,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数量,金额,税额等。
如发票记载的要素中一项或多项要素与实际经营情况不符,一般应属于《办法》所称的“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
一是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中,对有货物购销而票面内容不一致的,仅包含数量或者金额不实,才能认定为虚开发票,而《办法》统称与实际经营业务不符,内容更广;
二是未发生货物的移库、运输,并不完全等同于未发生销售行为,认定实际经营业务的本质必须综合双方言证、合同、资金流转等要素进行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