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风险
房产税
房产税常见的5大风险,您中招了吗?
发布时间:2024-11-21  来源:江苏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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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税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按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30%后的余值或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向房屋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房产税常见的风险点有以下几个方面:

 

 

风险点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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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范围界定不清晰

 

 

“房产”是以房屋形态表现的财产。房屋是指有屋面和围护结构(有墙或两边有柱),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工作、学习、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

独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如围墙、烟囱、水塔、变电塔、油池油柜、酒窖菜窖、酒精池、糖蜜池、室外游泳池、玻璃暖房、砖瓦石灰窑以及各种油气罐等,不属于房产。

 

提示

1. 加油站罩棚不属于房产,不征收房产税

2. 鉴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品房在出售前,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而言是一种产品,因此,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售出前,不征收房产税;但对售出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风险点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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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价款未并入房产原值

并申报缴纳房产税

 

 

对按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房产原值均应包含地价,包括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等。宗地容积率低于0.5的,按房产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土地面积并据此确定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

 

 

拓展:

宗地是指土地权属界址线围成的地块,是土地登记和地籍调查的基本单位,一般情况下,一宗土地为一个权属单位。

容积率,是指一宗土地地上建筑物(不含地下建筑物)总面积与该宗土地面积之比,是反映土地使用强度的指标。

容积率=地上建筑物总面积÷土地面积

提示

纳税人购买土地所缴纳的契税,属于地价的组成部分,应计入房产原值征税。

 

 

风险点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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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附属设施和配套设施

未计入房产原值

 

 

房产原值应包括与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种附属设备或一般不单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施。房屋附属设备主要有:暖气、卫生、通风、照明、煤气等设备;各种管线,如蒸气、压缩空气、石油、给水排水等管道及电力、电讯、电缆导线;电梯、升降机、过道、晒台等。

属于房屋附属设备的水管、下水道、暖气管、煤气管等从最近的探视井或三通管算起。电灯网、照明线从进线盒联接管算起。

 

提示

1.为了维持和增加房屋的使用功能或使房屋满足设计要求,凡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如给排水、采暖、消防、中央空调、电气及智能化楼宇设备等,无论在会计核算中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都应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

2.对于更换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的,在将其价值计入房产原值时,可扣减原来相应设备和设施的价值;对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中易损坏、需要经常更换的零配件,更新后不再计入房产原值。

 

 

风险点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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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出租存在免租期时

未申报缴纳房产税

 

 

对出租房产,租赁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有免收租金期限的,免收租金期间由产权所有人按照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

 

 

风险点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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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税缴纳时间点不准确

 

 

一、关于新建的房屋如何征税?

 

纳税人自建的房屋,自建成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

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

纳税人在办理验收手续前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新建房屋,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二、关于确定房产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

 

1.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

2.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

3.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

4.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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