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稽查案例:“买赠”销售货物不需要视同销售
发布时间:2024-11-22  来源:彭怀文说 作者:彭怀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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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税稽三罚﹝2022﹞**号

行政处罚相对人:徐州杨伍商贸有限公司

处罚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徐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处罚金额(元) :965,800.00

处罚日期 2022-07-26

违法事实:

1、正常销售

 你单位出库单明细显示,你单位2020年度正常销售货物取得销售不含税收入12208024.88元。你单位针对部分客户以“买赠”方式组合销售货物。检查组认为“买赠”方式销售货物中的赠品,是以客户支付正价商品价款为前提的,不是“无偿”赠与,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所称的“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情形。因此检查组认为对你单位“买赠”方式销售货物,不视同销售确认赠品收入。

 2、无偿赠送

 检查组对你单位出库单明细分析发现,大屯某某熟食等十八家客户当年度未从你单位正常购进货物,但也获得赠送商品合计128件。

检查组认为,上述业务不属于“买赠”,而属于无偿赠送,应视同销售确认收入。

 检查组按无偿赠送货物当月相同货物正常销售价格确定视同销售价格(当月没有正常销售的,以临近月份价格确定),前述视同销售货物不含税金额为1084.32元。

各所属期应视同销售金额见《你单位2020年度无偿赠送清单(视同销售)》。 

综合上述事实,检查组确认你单位2020年度销售金额为12208024.88(出库单记载收入),视同销售1084.32元,合计确认销售金额12209109.2元,销货成本为11130617.34元。

各月应确认收入、成本金额见《你单位销售出库统计表》。你单位少申报确认收入7328117.98元,各期税收影响如下: 

1、增值税及附加税费方面 

按查实的你单位各月实际销售额还原,你单位少缴2020年11月及2021年6月~2022年3月增值税104014.09元,少缴同期城市维护建设税7280.99元、教育费附加3120.43元、地方教育费附加2080.29元。税(费)款所属期及计算过程见《你单位查补增值税计算表》。至2022年3月末,你单位增值税留抵税额应为0元,你单位骗取留抵退税848641.43元。 

2、印花税方面 

你单位印花税征收方式为核定征收,核定比例为40%.你单位仅就已申报的收入申报缴纳了印花税585.8元,隐瞒收入部分未缴纳印花税。 

根据查补后你单位各月销售额,你单位应补缴相应期间印花税合计879.30元。查补印花税所属期及金额见《你单位查补印花税明细表》。

 3、企业所得税方面 

如前所述,你单位2020年营业收入应为12209109.2元(含视同销售应确认收入1084.32元),营业成本为11130617.34元。你单位增值税申报显示,你单位2020年初有留抵税额763472.67元,2020年度认证的进项税额797996.10元,你单位2020年度已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供销售的货物理论金额为120112

处罚结果:对你单位以隐匿未开票收入、少计销项税额的方式,少缴增值税104014.09元、少缴城市维护建设税7280.99元、少缴印花税879.30元,骗取留抵退税848641.43元,定性为偷税。决定处偷税额1倍的罚款,即增值税罚款104014.09元、城市维护建设税罚款7280.99元、印花税罚款879.30元,骗取留抵退税罚款848641.43元,罚款合计960815.81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你单位隐匿销售收入,编造虚假的企业所得税计税依据,未影响检查期间企业所得税税款,决定对你单位处5000元罚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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