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桂税一稽处〔2024〕51号
南宁市***餐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2W):
我局于2020年11月24日至2023年11月20日对你餐厅(经营地址:南宁市***号)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一)增值税
1.经查实,你餐厅的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行交通银行(账号451***9053);案件涉嫌人员刘某(经营者)于2016年9月28日将商户名称为南宁市***餐厅,商户编号为3014***297的入账账号(结算账号)变更为刘某(经营者)的个人交通银行账户,账号:622262***627以及吴某某(会计)的支付宝帐号:2088***059(绑定吴某某的个人交通银行账户,账号:6222***734)为你餐厅的经营账户。
2.对经营账户交易(资金)流水的核查情况
(1)经对你餐厅的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行交通银行(账号4510***099053)2017年1月1日~2019年12月31日期间的资金流水进行统计,判定属于你餐厅2017~2019年度的营业款交易流水金额,按年、分季汇总统计如下表:
交通银行(账号4510***9053)2017--2019年营业款交易金额汇总表 |
|||
时间 |
2017年 |
2018年 |
2019年 |
第一季度 |
0.00 |
311,408.00 |
646,144.00 |
第二季度 |
151,639.00 |
334,794.00 |
386,831.00 |
第三季度 |
448,160.00 |
543,450.00 |
529,961.00 |
第四季度 |
357,720.00 |
526,865.00 |
531,032.00 |
合计 |
957,519.00 |
1,716,517.00 |
2,093,968.00 |
(2)通过对案件涉嫌人员吴某某(会计)的支付宝帐号:208***059(绑定吴某某的个人交通银行账户,账号:622***734)2017年1月1日~2019年12月31日期间的交易流水进行统计,并结合吴某某的个人交通银行账户资金往来判断,判定属于你餐厅2017~2019年度的营业款交易流水金额,按年、分季汇总统计如下表:
支付宝账号208***059(吴某某)2017--2019年“交易成功结束”汇总表 |
|||
时间 |
2017年 |
2018年 |
2019年 |
一季度 |
1,638,403.02 |
3,294,501.35 |
499,881.06 |
二季度 |
2,732,375.01 |
1,432,933.59 |
585,028.12 |
三季度 |
3,640,673.46 |
379,156.61 |
796,819.00 |
四季度 |
3,236,782.79 |
709,637.31 |
597,407.00 |
合计 |
11,248,234.28 |
5,816,228.86 |
2,479,135.18 |
(3)通过对你餐厅案件涉嫌人员刘某(经营者)的个人交通银行账户,账号:622***5627(实为商户名称为南宁市***餐厅,商户编号为3014***0297的结算账号)的《商户收单业务交易明细》的交易流水进行统计,并结合《商户出入账流水》明细,判定属于你餐厅2017~2019年度的营业款交易流水金额,按年、分季汇总统计如下表:
刘某的交通银行账号(622***5627)的资金流水中属于南宁市***餐厅2017年--2019年的营业款交易金额汇总表(含税) |
|||
时间 |
2017年 |
2018年 |
2019年 |
一季度 |
6,553,164.38 |
2,762,705.93 |
9,586,689.04 |
二季度 |
5,572,227.29 |
7,223,714.74 |
9,233,926.27 |
三季度 |
4,663,430.01 |
6,209,716.87 |
8,721,150.96 |
四季度 |
3,251,465.98 |
9,383,222.92 |
9,007,379.20 |
合计 |
20,040,287.66 |
25,579,360.46 |
36,549,145.47 |
综上,对你餐厅2017~2019年的经营账户,其中基本存款账户(账号:4510***099053)、案件涉嫌人员刘某(经营者)交通银行个人账户(账号:6222***5627)及吴某某(会计)的支付宝帐号:208***7059(绑定吴某某的个人交通银行账户,账号:622***734)的营业款交易流水金额,按年、分季合并汇总如下表:
南宁市***餐厅3个银行经营账户2017~2019年营业款交易金额汇总合并表 |
|||
时间 |
2017年 |
2018年 |
2019年 |
第一季度 |
8,191,567.40 |
6,368,615.28 |
10,732,714.10 |
第二季度 |
8,456,241.30 |
8,991,442.33 |
10,205,785.39 |
第三季度 |
8,752,263.47 |
7,132,323.48 |
10,047,930.96 |
第四季度 |
6,845,968.77 |
10,619,725.23 |
10,135,818.20 |
合计 |
32,246,040.94 |
33,112,106.32 |
41,122,248.65 |
3.增值税应纳税额核定的依据、方法及结果
(1)2017年应税收入(应纳税经营额)核定的依据、方法
你餐厅为个体工商户,征收率3%,2017年虽然实行查账征收,但却未设置账簿,未按会计相关制度规定进行核算,无法查账征收。根据《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7号)第十五条“依照本办法规定应当设置账簿的个体工商户,具有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至第六项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根据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规定的方法核定其应纳税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的规定,采取核定方法核定你餐厅2017年的应纳税额。你餐厅2017年3个银行经营账户交易金额32,246,040.94元,按照银行经营账户交易资金往来情况测算核定应纳税额。核定你餐厅2017年应税收入为31,306,835.86〔32,246,040.94÷(1+3%)〕元,其中第一季度为7,952,978.06元、第二季度为8,209,943.01元、第三季度为8,497,343.17元、第四季度为6,646,571.62元。
(2)2018~2019年应税收入(应纳税经营额)核定的依据、方法
你餐厅为个体工商户,2018~2019年实行定期定额征收,征收率3%。定额核定为每月应纳税经营额350,000.00元,实行按季申报,你餐厅申报2018~2019年的应纳税经营额均为4,200,000.00元。经查实,你餐厅在2018~2019年期间的实际经营额超过定额而未向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及结清应纳税款。根据《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5号 )第六条的规定,税务机关应当重新核定其定额,追缴税款和加收滞纳金,并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予以处理。根据《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第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七)项的规定,对你餐厅的定额采取“按照银行经营账户资金往来情况测算核定”并结合“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的方法,重新核定2018~2019年的定额。核定你餐厅2018年应纳税经营额32,147,676.04〔33,112,106.32÷(1+3%)〕元;核定你餐厅2019年应纳税经营额39,924,513.25〔41,122,248.65÷(1+3%)〕元。具体各季度的应纳税经营额见下表:
南宁市***餐厅2018~2019年应纳税经营额核定汇总表 |
||
时间 |
2018年 |
2019年 |
第一季度 |
6,183,121.63 |
10,420,110.78 |
第二季度 |
8,729,555.66 |
9,908,529.50 |
第三季度 |
6,924,585.90 |
9,755,272.78 |
第四季度 |
10,310,412.84 |
9,840,600.19 |
合计 |
32,147,676.04 |
39,924,513.25 |
(3)2017~2019应纳税额的核定
核定你餐厅2017~2019年应税收入(应纳税经营额)分别为31,306,835.86元、32,147,676.04元和39,924,513.25元。适用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你餐厅2017~2019年应纳税额分别为939,205.08元、964,430.28元和1,197,735.40元。具体各季度的增值税额见下表:
南宁市***餐厅2017~2019年应纳税额核定汇总表 |
|||
时间 |
2017年 |
2018年 |
2019年 |
第一季度 |
238,589.34 |
185,493.65 |
312,603.32 |
第二季度 |
246,298.29 |
261,886.67 |
297,255.89 |
第三季度 |
254,920.30 |
207,737.58 |
292,658.18 |
第四季度 |
199,397.15 |
309,312.39 |
295,218.01 |
合计 |
939,205.08 |
964,430.28 |
1,197,735.40 |
(4)2017~2019应补缴的增值税
你餐厅2017~2019年已分别缴纳增值税63,977.28(含补申报数)元、126,000.00元和147,000.00元,具体各季度已缴纳的增值税额见下表:
南宁市***餐厅2017~2019年已纳税额汇总表 |
|||
时间 |
2017年 |
2018年 |
2019年 |
第一季度 |
23,939.01(含补申报) |
31,500.00 |
52,500.00 |
第二季度 |
13,013.94 |
31,500.00 |
31,500.00 |
第三季度 |
14,179.68 |
31,500.00 |
31,500.00 |
第四季度 |
12,844.65 |
31,500.00 |
31,500.00 |
合计 |
63,977.28 |
126,000.00 |
147,000.00 |
你餐厅2017~2019年分别少缴纳增值税875,227.80元、838,430.28元和1,050,735.40元,合计2,764,393.48元。具体各季度少缴纳的增值税额见下表:
南宁市***餐厅2017~2019年少缴增值税汇总表 |
|||
时间 |
2017年 |
2018年 |
2019年 |
第一季度 |
214,650.33 |
153,993.65 |
260,103.32 |
第二季度 |
233,284.35 |
230,386.67 |
265,755.89 |
第三季度 |
240,740.62 |
176,237.58 |
261,158.18 |
第四季度 |
186,552.50 |
277,812.39 |
263,718.01 |
合计 |
875,227.80 |
838,430.28 |
1,050,735.40 |
(二)城市维护建设税
你餐厅2017~2019年分别应缴纳增值税939,205.08元、964,430.28元和1,197,735.4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发〔1985〕19号)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及《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对我区小微企业实施税费优惠的通知》(桂财税〔2019〕7号)第一条的规定,你餐厅2019年享受减半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你餐厅2017~2019年已分别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4,478.42(含补申报数)元、9,719.13元和5,145.00元。你餐厅2017~2019年少缴城市维护建设税计算如下:
1.2017年少缴城市维护建设税61,265.94(939,205.08×7%-4,478.42)元。
2.2018年少缴城市维护建设税57,790.99(964,430.28×7%-9,719.13)元。
3.2019年少缴城市维护建设税36,775.74(1,197,735.40×7%×50%-5,145.00)元。
你餐厅2017~2019年分别少缴城市维护建设税61,265.94元、57,790.99元和36,775.74元,合计155,832.67元。具体各季度少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见下表:
南宁市***餐厅2017~2019年少缴城市维护建设税汇总表 |
|||
时间 |
2017年 |
2018年 |
2019年 |
第一季度 |
15,025.52 |
10,779.56 |
9,103.62 |
第二季度 |
16,329.90 |
15,227.94 |
9,301.46 |
第三季度 |
16,851.84 |
12,336.63 |
9,140.54 |
第四季度 |
13,058.68 |
19,446.87 |
9,230.12 |
合计 |
61,265.95 |
57,790.99 |
36,775.74 |
(三)教育费附加
你餐厅2017~2019年分别应缴纳增值税939,205.08元、964,430.28元和1,197,735.40元。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国发〔1986〕50号)第二条、第三条及《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2005)》(国务院令第448号)及《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对我区小微企业实施税费优惠的通知》(桂财税〔2019〕7号)第一条的规定,你餐厅2019年享受减半征收教育费附加。你餐厅2017~2019年已分别缴纳教育费附加1,919.32(含补申报数)元、4,165.34元和2,205.00元。你餐厅2017~2019年少缴教育费附加计算如下:
1.2017年少缴教育费附加26,256.83(939,205.08×3%-1,919.32)元。
2.2018年少缴教育费附加24,227.57(964,430.28×3%-4,165.34)元。
3.2019年少缴教育费附加15,761.03(1,197,735.40×3%×50%-2,205.00)元。
你餐厅2017~2019年少缴教育费附加合计66,245.43元。
(四)地方教育附加
你餐厅2017~2019年分别应缴纳增值税939,205.08元、964,430.28元和1,197,735.40元。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04〕1号)第五条第一项和《关于调整我区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桂财综〔2011〕13号)第一条、第三条《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对我区小微企业实施税费优惠的通知》(桂财税〔2019〕7号)第一条的规定,你餐厅2019年享受减半征收地方教育附加。你餐厅2017~2019年已分别缴纳教育费附加1,279.54(含补申报数)元、2,776.89元和1,155.00元。你餐厅2017~2019年少缴地方教育附加计算如下:
1.2017年少缴地方教育附加17,328.70(939,205.08×2%-1,279.54)元。
2.2018年少缴地方教育附加16,511.72(964,430.28×2%-2,776.89)元。
3.2019年少缴地方教育附加10,822.35(1,197,735.40×2%×50%-1,155.00)元。
你餐厅2017~2019年少缴地方教育附加合计44,838.63元。
(五)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
1.你餐厅为个体工商户, 2017年实行查账征收。经查实,你餐厅未设置账簿,未按会计相关制度规定进行核算,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无法实行查帐征收。根据《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7号)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第第一款第(四)项及《南宁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核定应税所得率有关问题的公告》(南宁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5号)的规定,你餐厅2017年应按饮食服务业,适用7%的应税所得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具体计算公式如下: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应税所得率,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核定你餐厅2017年应税收入为31,306,835.86元,应纳税所得额为2,191,478.86(31,306,835.86 ×7%)元,适用税率为35%,对应的速算扣除数为14,750.00元,应纳所得税额752,267.60(2,191,478.86×35%-14,750.00)元,已缴纳个人所得税14,095.10元,少缴个人所得税738,172.50元。
2.你餐厅2018年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核定应纳税经营额32,147,676.04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南宁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的通知》(南地税发〔2009〕7号)的规定,你餐厅2018年应按饮食服务业适用1.5%的核定征收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应纳所得税额为482,215.14(32,147,676.04×1.5%)元,已缴纳个人所得税11,376.50元,少缴个人所得税470,838.64元。
3.你餐厅2019年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核定应纳税经营额39,924,513.25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及《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经营所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事项的公告》(2018年第23号)的规定,你餐厅2019年应适用1.5%的附征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应纳所得税额为598,867.70(39,924,513.25×1.5%)元,已缴纳个人所得税47,250.00元,少缴个人所得税551,617.70元。
你餐厅2017~2019年少缴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合计1,760,628.72元。具体各季度少缴的个人所得税见下表:
南宁市***餐厅2017~2019年少缴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汇总表 |
|||
时间 |
2017年 |
2018年 |
2019年 |
第一季度 |
查账征收按季预缴,年度汇算清缴 |
90,489.63 |
156,301.66 |
第二季度 |
查账征收按季预缴,年度汇算清缴 |
129,060.93 |
132,877.94 |
第三季度 |
查账征收按季预缴,年度汇算清缴 |
101,611.39 |
130,579.09 |
第四季度 |
查账征收按季预缴,年度汇算清缴 |
149,676.69 |
131,859.00 |
全年合计 |
738,172.38 |
470,838.64 |
551,617.70 |
二、处理决定
(一)对你餐厅2017年通过个人账户收取营业款,不如实申报纳税,造成2017年少缴增值税875,227.80元、个人所得税738,172.50元、城市维护建设税61,265.94元,合计1,674,666.24元的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偷税,追缴你餐厅2017年少缴的税款1,674,666.24元,并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二)你餐厅2018~2019年度采取定期定额征收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第十九条的规定,追缴你餐厅2018~2019年少缴的增值税1,889,165.68元、个人所得税1,022,456.34元、城市维护建设税94,566.73元,并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三)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布<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国发〔1986〕50号)第二条、第三条及《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2005)》(国务院令第448号)的规定,追缴你餐厅2017~2019年少缴的教育费附加66,245.43元。
(四)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04〕1号)第五条第一项和《关于调整我区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桂财综〔2011〕13号)第一条、第三条的规定,追缴你餐厅2017~2019年少缴的地方教育附加44,838.63元。
以上共追缴增值税2,764,393.48元、个人所得税1,760,628.84元、城市维护建设税155,832.67元、教育费附加66,245.43元、地方教育附加44,838.63元,合计4,791,939.05 元。
限你餐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青秀山风景区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餐厅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