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答疑
综合
食品正常过期报损,需不需要进项转出?
发布时间:2024-11-22  来源:税政解析与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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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期食品进项转出
留言时间:2024-11-08
纳税人所属地
福建
问题内容
本企业是食品贸易零售单位,请问食品正常过期报损,需不需要进项转出?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福建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4-11-12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例第十条第(二)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因此,食品正常过期报损不属于非正常损失的范围,不需要做进项转出。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法律法规和法律法规授权主管税务机关作出的相关规定为准。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福建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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