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一、税务基本政策规定
二、相关答疑
三、政策变迁(营改增政策前后对比)
四、税企争议
五、稽查焦点
六、相关案例
七、会计实务
摘要:
一、税务基本政策规定
(一)增值税
-
基本政策:一般纳税人在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时,若取得合法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符合规定的通行费发票等扣税凭证,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例如,一家制造企业购买生产设备,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进项税额 10 万元,当月销售产品产生销项税额 15 万元,则当月应纳增值税额为 15 - 10 = 5 万元。
-
政策解读:增值税抵扣机制是其区别于其他流转税的核心特征,旨在消除重复征税。这一机制促使企业在经济活动中更加注重交易链条的规范化和发票管理的严谨性。通过只对增值额征税,企业能够将购进环节的进项税额进行抵扣,避免了对已税成本的再次征税,降低了企业的税收负担,提高了企业的资金使用效率,进而促进了企业的专业化分工和市场交易的活跃性,有利于整个经济体系的资源优化配置和经济结构的调整升级。
(二)企业所得税
-
基本政策: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且合理的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如企业支付的员工薪酬、办公费用等。对于特定的投资活动,如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满 2 年(24 个月)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 70% 在股权持有满 2 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
政策解读:企业所得税的税前扣除和抵扣政策旨在合理确定企业的应税所得,体现了税收的公平性和对企业经营活动的支持。允许企业扣除合理的经营支出,确保企业仅就其真正的盈利部分纳税,避免了对企业经营成本的双重征税,有助于维持企业的正常盈利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而针对创业投资企业的优惠抵扣政策,则是政府为了鼓励资本流向创新型企业,推动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通过税收杠杆引导社会资源向具有创新潜力但风险较高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倾斜,从而在宏观层面促进科技创新和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
二、相关答疑
(一)增值税
-
问: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能否抵扣进项税额?
-
答:部分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如旅客运输服务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其进项税额可以按照发票上注明的税额进行抵扣。但其他一般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如购买办公用品取得的电子普通发票,通常不能抵扣进项税额。
-
问: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如何处理?
-
答: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应作转出处理。例如,企业因仓库火灾导致一批在产品受损,该在产品所耗用原材料已抵扣的进项税额需转出,不得再用于抵扣销项税额,以防止企业因非正常损失而不当减少纳税义务。
(二)企业所得税
-
问:企业为员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
答: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例如,建筑企业为高空作业人员购买的特定商业保险可以扣除,而一般的员工商业健康保险则不能扣除。
-
问:企业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如何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
答: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 12% 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 12% 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例如,企业年度利润总额为 1000 万元,公益性捐赠支出 100 万元,则 100 万元可在当年全额扣除;若捐赠支出为 150 万元,则当年可扣除 120 万元,剩余 30 万元可在以后三年内结转扣除。
三、政策变迁(营改增政策前后对比)
-
计税原理:营改增前,营业税以营业额为计税依据,全额征税,每经过一道流转环节都要重复计征,导致税负随着流转环节的增加而累积加重。例如,一家建筑企业承接工程项目,在分包环节,总包方和分包方都需按各自的营业额全额缴纳营业税,造成了明显的重复征税。营改增后,增值税按照增值额计税,仅对商品和服务在流转过程中的增值部分征税,有效避免了重复征税。如上述建筑企业在增值税模式下,总包方可以扣除分包方已缴纳增值税对应的进项税额后计算应纳税额,减轻了整体税负。
-
税率设置:营改增前,营业税税率相对固定且区分度不大,多数行业适用 3% 或 5% 的税率。营改增后,增值税根据不同行业和业务类型设置了多档税率,如 13% 适用于大部分货物销售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9% 适用于建筑、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等行业;6% 适用于现代服务、金融服务、生活服务等行业。这种差异化的税率设置更精准地反映了各行业的增值水平和成本结构,使得税收负担在不同行业间的分配更为合理,促进了各行业的公平竞争和健康发展。
-
抵扣范围:营改增前,营业税不存在进项税额抵扣机制,企业购进货物或服务所承担的税款无法在营业税计算中扣除,增加了企业的运营成本。营改增后,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等的进项税额符合条件的均可抵扣,极大地拓宽了抵扣范围。例如,服务型企业购进办公设备、租赁办公场地等支出的进项税额都可以抵扣,这鼓励了企业增加投资、扩大生产经营规模,提高了企业的市场活力和竞争力。
-
发票管理:营改增后,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要求显著提高。在发票开具方面,要求填写的信息更加详细准确,包括购买方和销售方的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等,以及货物或服务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金额、税率、税额等内容。在发票认证环节,推行了网上认证、勾选认证等多种便捷方式,但同时对认证期限也有严格规定,一般为开具之日起 360 日内进行认证。在发票保管方面,要求企业妥善保存发票,以备税务机关检查。这种严格的发票管理体系有助于防范虚开发票、偷税漏税等税收违法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的安全和稳定。
四、税企争议
-
进项税额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税企争议常聚焦于企业进项税额的真实性与合法性。例如,企业可能面临税务机关对其取得发票真实性的质疑,怀疑是否存在接受虚开发票的情况。如企业从某供应商处取得大量进项发票,但该供应商的经营状况、纳税申报数据等存在异常,税务机关可能会深入调查企业与该供应商之间的交易是否真实发生,包括合同的真实性、货物或服务的交付凭证、资金的流向等。企业则需提供详尽的交易资料来证明进项税额的合法来源,否则可能面临进项税额转出、补缴税款、加收滞纳金甚至罚款等处罚。
-
抵扣范围的界定:对于一些特殊业务或费用的进项税额抵扣范围,税企双方容易产生分歧。比如企业购买的礼品用于赠送客户,在增值税方面,企业可能认为这属于业务招待费,进项税额不应抵扣;但税务机关可能根据具体情况判断,如果礼品上印有企业的宣传标识等,具有广告宣传性质,按照相关规定其进项税额可以部分抵扣。在企业所得税方面,对于企业员工的福利性支出,如员工体检费用,企业可能认为应全额在税前扣除,但税务机关可能会根据体检的性质、范围等判断是否符合扣除标准,从而引发争议。
-
税收政策的理解和执行差异:由于税收政策的复杂性和不断更新,税企双方在理解和执行上可能出现偏差。例如,对于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企业可能对适用行业的判断标准、销售额的计算口径等理解不准确。如某企业兼营多种业务,在判断是否符合加计抵减政策的行业范围时,企业可能与税务机关的认定存在差异。又如,在企业所得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中,企业对于研发活动的界定、研发费用的归集范围等可能与税务机关的规定不完全一致,导致在纳税申报时出现争议,需要企业与税务机关进行深入沟通和解释,必要时可能还需借助专业税务中介机构的力量来解决分歧。
五、稽查焦点
-
发票流与资金流、物流的一致性:税务稽查重点关注企业发票流、资金流和物流的匹配情况。稽查人员会通过大数据分析、实地核查等手段,检查企业的采购业务中,发票上的货物或服务信息是否与实际收到的一致,资金是否真实支付给发票开具方,以及货物的运输轨迹、仓储记录等是否合理。例如,某企业取得了大量的运输服务发票,但税务稽查发现其运输路线、运输量与企业的实际业务需求不匹配,且资金支付存在异常回流现象,可能存在虚开发票骗取进项税额抵扣的嫌疑,进而深入调查企业的相关业务,要求企业提供详细的合同、运输单据、付款凭证等资料进行核实。
-
进项税额转出的准确性:当企业发生进项税额转出情形时,如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非正常损失等,税务稽查会审查企业是否准确计算并及时转出进项税额。例如,企业仓库中的一批原材料因管理不善发生霉变损失,税务稽查会检查企业是否按照规定的方法计算该批原材料对应的进项税额并进行转出,是否存在少转或漏转的情况。如果企业未能准确处理,可能导致少缴纳增值税,稽查部门将依法要求企业补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罚款等处罚。
-
税收优惠政策的合规享受:对于涉及抵扣的税收优惠政策,税务稽查会检查企业是否符合政策享受条件并合规执行。以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为例,稽查人员会核实企业申请退税的业务是否真实属于政策规定的范围,是否存在将不符合条件的业务混入其中骗取退税的行为。在企业所得税的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中,稽查部门会审查企业是否满足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标准,如研发投入比例、高新技术产品收入占比等是否达标,是否存在通过虚假申报享受优惠税率而减少纳税的情况,确保税收优惠政策不被滥用,维护税收公平和国家税收利益。
六、相关案例
(一)增值税案例
某商贸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3 年 6 月购进一批商品,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 500 万元,进项税额 65 万元。当月销售该批商品取得销售额 800 万元,销项税额 104 万元。该企业当月应纳增值税额为 104 - 65 = 39 万元。假设该企业在购进商品过程中,因疏忽取得了一张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为 10 万元。税务机关在稽查中发现后,要求企业将该笔虚开的进项税额转出,此时企业当月应纳增值税额变为 104 - (65 - 10) = 49 万元,并对企业处以补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及罚款等处罚。此案例表明企业在取得进项税额抵扣凭证时必须确保其真实性和合法性,否则将面临严重的税务风险。
(二)企业所得税案例
某科技企业 2022 年发生研发费用 200 万元,按照企业所得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可加计扣除 150 万元(假设加计扣除比例为 75%)。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为 500 万元,在未考虑加计扣除前应缴纳企业所得税 125 万元(500 × 25%)。经过加计扣除后,应纳税所得额变为 350 万元,实际缴纳企业所得税 87.5 万元,节省了 37.5 万元的税款。但如果企业在研发费用归集过程中,将部分不符合规定的费用纳入其中,如将企业管理人员的日常办公费用错误归集为研发费用,税务机关在检查中发现后,会要求企业调整应纳税所得额,补缴相应税款,并可能给予处罚。这说明企业在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时,必须严格按照政策规定准确归集和核算相关费用,确保合规享受优惠。
七、会计实务
(一)增值税抵扣的会计处理
-
取得进项税额时:企业购进货物、劳务等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等合法扣税凭证并符合抵扣条件时,应按照发票上注明的进项税额,借记 “应交税费 —— 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科目,按发票上记载的价款借记相关存货或成本费用科目,贷记 “银行存款”“应付账款” 等科目。例如,企业购进原材料一批,价款 10 万元,增值税进项税额 1.3 万元,材料已验收入库,款项尚未支付。会计分录为:借记 “原材料” 10 万元,“应交税费 —— 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3 万元,贷记 “应付账款” 11.3 万元。
-
进项税额转出时:当发生进项税额转出情形,如购进货物用于集体福利、非正常损失等,应借记相关成本费用科目,贷记 “应交税费 —— 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科目。例如,企业将一批库存商品用于职工福利,该批商品成本 5 万元,进项税额 0.65 万元。会计分录为:借记 “应付职工薪酬 —— 职工福利”5.65 万元,贷记 “库存商品” 5 万元,“应交税费 —— 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0.65 万元。
(二)企业所得税抵扣的会计处理
-
日常成本费用扣除:企业发生与取得收入有关且合理的成本、费用等支出时,按照正常的会计核算进行账务处理。如支付广告费 10 万元,借记 “销售费用 —— 广告费”10 万元,贷记 “银行存款” 10 万元。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这些支出直接从收入中减去,无需单独的会计分录体现扣除过程,但需在纳税申报时按照税法规定准确填写扣除项目和金额。
-
特殊抵扣项目处理:对于企业所得税的特殊抵扣项目,如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抵扣。假设某创业投资企业符合条件可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50 万元,在会计核算上并不直接冲减当期所得税费用,而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进行调整。如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为 200 万元,经抵扣后应纳税所得额变为 150 万元,再按照适用税率计算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主要体现在纳税申报表的填写和相关税务资料的备查记录上。
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