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一、税务基本政策规定
二、相关答疑
三、政策变迁(营改增政策前后对比)
四、税企争议
五、稽查焦点
六、相关案例
七、会计实务
摘要:
一、税务基本政策规定
(一)基本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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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范围: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符合规定的国内旅客运输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等注明的增值税额,准予从当期销项税额中抵扣。例如,企业采购原材料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上注明的进项税额可在当期申报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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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情况的抵扣规定:对于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 9% 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准予抵扣;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 13% 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 10% 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若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可按相关规定计算抵扣进项税额,如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按照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二)政策解读
增值税当期进项税额抵扣政策旨在避免重复征税,仅对增值额征税。通过允许企业抵扣当期购进环节的进项税额,减轻企业税负,促进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和市场交易。不同类型的扣税凭证和抵扣规定,适应了多样化的经济业务模式,鼓励企业在合法合规前提下积极开展业务,获取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优化企业成本结构。同时,对农产品和旅客运输服务等特殊情况的规定,考虑到这些行业的特点和实际操作难度,在保障税收征管的基础上,给予企业一定的抵扣便利,有利于推动相关产业发展。
二、相关答疑
(一)扣税凭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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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是否可以抵扣当期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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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一般情况下,增值税普通发票不能抵扣进项税额,但部分特殊的增值税普通发票除外,如符合规定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等。例如,企业员工因公务出差取得的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可按规定计算抵扣进项税额,而购买办公用品取得的普通发票则不能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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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认证期限对当期进项税额抵扣有何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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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 360 日内进行认证或勾选确认,在认证通过的当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若超过认证期限未认证,则不能在当期抵扣,且一般情况下也不能再抵扣,除非符合特定的逾期抵扣政策规定,如因客观原因导致未按期认证等,经税务机关核实后可继续抵扣。
(二)业务类型与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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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企业购进的固定资产兼用于免税项目和应税项目,进项税额如何在当期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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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购进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专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发生兼用于上述不允许抵扣项目情况的,该进项税额准予全部抵扣。例如,企业购买一台设备,既用于生产免税产品,又用于生产应税产品,该设备的进项税额可以在当期全额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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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企业接受贷款服务支付的利息,其进项税额能否当期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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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购进的贷款服务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所以企业接受贷款服务支付利息对应的进项税额不能在当期抵扣,也不能在以后期间抵扣,这是为了防止企业通过贷款利息进项税额抵扣减少应纳税额,避免对金融市场和税收收入产生不良影响。
三、政策变迁(营改增政策前后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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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扣范围扩大:营改增前,主要是购进货物和部分劳务对应的进项税额可抵扣,范围相对较窄。营改增后,将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纳入抵扣范围,如企业购进的专利技术、租赁的办公场地等支出的进项税额均可在当期抵扣,大大拓宽了企业当期进项税额抵扣的领域,使企业在更多的经营环节能够享受抵扣政策,降低税负,促进了产业结构调整和服务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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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率结构调整与抵扣计算变化:营改增前,增值税税率种类相对较少,主要集中在 17%、13% 等。营改增后,根据不同行业设置了多档税率,如 13%(原 17% 调整而来,适用于大部分货物销售等)、9%(适用于建筑、交通运输等行业)、6%(适用于现代服务等行业)。同时,由于税率的多样化,进项税额抵扣的计算方式也变得更加复杂,不同税率的购进业务对应不同的抵扣计算方法,如农产品的扣除率变化以及旅客运输服务的特殊计算抵扣公式等,要求企业在计算当期进项税额时更加精准和细致,以适应新的税收政策环境。
四、税企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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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项税额真实性争议:税企双方可能在企业当期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真实性上存在争议。例如,企业可能面临税务机关对其发票交易真实性的质疑,如是否存在虚构交易取得进项发票的情况。企业从某供应商处大量购进货物并取得进项发票,但实际库存与购进量不符,或者资金流向异常,可能引发税务机关调查。企业需要提供详细的合同、物流凭证、资金支付记录等资料来证明交易的真实性和进项税额的合理性,否则可能被认定为进项税额不得抵扣,面临补缴税款、滞纳金及罚款等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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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扣政策理解差异:对于一些特殊业务或政策边缘的进项税额抵扣,税企双方可能存在理解分歧。如企业购买的礼品用于业务招待,其进项税额是否能抵扣当期销项税额。企业可能认为是正常的经营支出应部分抵扣,而税务机关可能依据政策从严认定为不得抵扣。又如,对于企业兼营不同税率业务时进项税额的分摊计算方法,企业与税务机关可能有不同的理解和操作方式,这就需要企业深入研究政策法规,积极与税务机关沟通协商,必要时寻求专业税务顾问的帮助来解决争议。
五、稽查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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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合规性检查:税务稽查重点关注企业当期取得的进项发票是否合规,包括发票的开具内容是否真实准确、是否符合发票开具规范、发票的取得途径是否合法等。例如,检查发票上的货物或服务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等信息是否与实际交易一致,是否存在虚开项目、大头小尾发票等情况。同时,对发票的来源进行审查,防止企业取得非法代开或伪造的发票进行当期进项税额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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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项税额转出审查:对于应作进项税额转出而未转出的情况,稽查部门会严格审查。如企业将购进用于集体福利的货物进项税额进行了当期抵扣,税务稽查会通过检查企业的福利费用支出明细、库存管理记录等资料,核实是否存在未按规定转出进项税额的行为。对于非正常损失的货物,稽查人员会查看企业的损失报告、保险理赔记录等,确保企业准确计算并转出相应的进项税额,防止企业通过隐瞒或错误处理进项税额转出事项来少缴增值税。
六、相关案例
(一)案例一
某制造企业 2023 年 8 月购进一批生产材料,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进项税额 10 万元,当月销售产品产生销项税额 15 万元。该企业在当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10 万元,计算应纳税额为 15 - 10 = 5 万元,合规地享受了当期进项税额抵扣政策,减轻了税负,促进了企业资金的合理周转和生产经营的持续进行。
(二)案例二
某企业 2023 年 9 月购进一批货物用于职工福利,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进项税额 3 万元,该企业错误地在当期将该进项税额进行了抵扣。税务机关在稽查时发现,要求企业补缴增值税 3 万元,并根据情节加收滞纳金和罚款。此案例表明企业必须准确区分可抵扣与不可抵扣的进项税额,避免因错误抵扣而带来税务风险。
七、会计实务
(一)进项税额抵扣的会计处理
企业取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发票时,根据发票类型和业务内容,借记 “应交税费 —— 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科目,按发票上记载的价款借记相关存货或成本费用科目,贷记 “银行存款”“应付账款” 等科目。例如,企业购进原材料一批,价款 20 万元,增值税进项税额 2.6 万元,材料已验收入库,款项通过银行支付。会计分录为:借记 “原材料” 20 万元,“应交税费 —— 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2.6 万元,贷记 “银行存款” 22.6 万元。
(二)进项税额转出的会计处理
当发生进项税额转出情形时,如购进货物用于集体福利、非正常损失等,借记相关成本费用科目,贷记 “应交税费 —— 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科目。例如,企业将一批库存商品用于职工福利,该批商品成本 5 万元,进项税额 0.65 万元。会计分录为:借记 “应付职工薪酬 —— 职工福利”5.65 万元,贷记 “库存商品” 5 万元,“应交税费 —— 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0.65 万元。
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