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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省迁移网上操作及热门问答
发布时间:2024-11-18  来源:北京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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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适用范围

适用于注册地址在市监部门已变更为外省市,需要变更主管税务机关的纳税人。

二、热点问答:

 

1

 

问:企业跨省迁移怎么办理呢?

答:在市监部门换领新的营业执照后在新电子税局申请。通过电子税局的“跨区域迁移申请”功能,只要您的营业执照变更完成,可以在新电子税局办理税务迁移。

 

2

 

问:公司迁移前的预缴税款和尚未弥补的亏损,迁移后是否可以承继?

答:公司在迁移前预缴税款,可在迁入地继续按规定抵缴;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尚未弥补的亏损,可在迁入地继续按规定弥补;尚未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也可在迁入地继续按规定抵扣,无需申请开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迁移进项税额转移单》。

 

3

 

问:迁移后我原来的三方协议是否可继续使用?

答:迁入后需向迁入地报告存款账户,并重新签署三方协议。三方协议签署路径如下: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制度信息报告-三方协议签订或者电子税务局首页搜索栏输入关键字查找。

 

4

 

问:若存在未核销的外出报验登记主体的,是否需要反馈缴销后才能迁移?

答:提交迁移后系统自动将原迁出地未核销的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信息迁移至迁入地主管税务机关。可继续在迁入地处理相应事宜。

三、操作流程

第一步 

纳税人登录电子税务局纳税人端,通过【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身份信息报告】-【跨区域迁移申请】功能路径点击功能菜单进入跨区域迁移申请功能。(或搜索“跨区域迁移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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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步 

系统初始化功能界面,预填迁出地信息,手动补录迁入地省级(计划单列市级)、市级、区级行政区划以及迁入地注册地址、迁入地街道、迁移前尚未弥补的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累计亏损(元)等数据项信息,并上传已变更的外省市营业执照,点击【预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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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步 

点击预检后系统自动弹出未办结事项监控,分为“提示监控”和“强制监控”。对于“提示监控”可暂不办理,对于“强制监控”您可按照页面提示通过网上申请或联系主管税务机关办结相关事项。办结后刷新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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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步 

系统弹出预览表单界面,展示“跨省(市)迁移税收征管信息确认表”,点击【我已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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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步 

法人扫码或收取短信进行实名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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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步 

系统弹出提交成功界面。

(1)当自动审核打开时 ,系统提示“您的跨区域迁移申请已提交成功,您可在“待签收文书”中查看下载对应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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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当自动审核关闭时,系统提示“您的跨区域迁移申请已提交成功,请耐心等待税务机关的处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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