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板公司买了块地建了厂房,我是否应将土地价值加到厂房的固定资产价值里?
答:房产价值入账时是否应包括土地使用权价值,取决于具体的企业类型及其会计处理和相关法规: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及《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的规定,一般企业取得的土地使用权通常应确认为无形资产。如果土地用于自行开发建造厂房等地上建筑物时,土地使用权与地上建筑物应当分别进行摊销和提取折旧。这意味着在一般情况下,土地使用权的价值不与建筑物合并计算成本,而是作为无形资产单独核算。
然而,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来说,如果土地使用权用于建造对外出售的房屋建筑物,则相关的土地使用权账面价值应当计入所建造的房屋建筑物成本。这表明在这种情况下,土地使用权的价值是需要计入房产价值的。
另外,在计征房产税时,根据《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第三条的规定:对按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房产原值均应包含地价,包括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等。这意味着在房产税的计算中,无论该土地价值是否计入房产价值,还是单独作为无形资产。该土地使用权的价值是必须包含在内的。
还有,对于行政单位购建房屋及构筑物的情况,如果无法分清支付款中的房屋及构筑物与土地使用权部分,则应当全部作为固定资产入账;能够分清支付价款中的房屋及构筑物与土地使用权部分的,则应当将房屋及构筑物部分作为固定资产,土地使用权作为无形资产入账。
知识拓展:
《小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
第三十八条 无形资产,是指小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
小企业的无形资产包括:土地使用权、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等。
自行开发建造厂房等建筑物,相关的土地使用权与建筑物应当分别进行处理。外购土地及建筑物支付的价款应当在建筑物与土地使用权之间按照合理的方法进行分配;难以合理分配的,应当全部作为固定资产。
以下内容参考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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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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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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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企业会计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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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