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科技发展,“互联网+货运”的网络货运近年来快速发展。根据2019年交通运输部、国家税务总局出台的《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暂行办法》(交运规〔2019〕12号)规定,网络货运经营,是指经营者依托互联网平台整合配置运输资源,以承运人身份与托运人签订运输合同,委托实际承运人完成道路货物运输,承担承运人责任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活动。
从实践来看,这种经营模式能够大幅提高物流效率,促进物流业降本增效,但也被一些不法分子盯上。他们以网络货运经营为幌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危害国家税收利益。由于网络货运具有跨地域、交易链条复杂等特点,查处这类违法行为在调查取证等方面往往存在困难。从陕西省榆林市查处的一起案例来看,从四个方面着手,可以有效突破这类违法行为的稽查难点。
根据线索,国家税务总局榆林市税务局稽查局对本市一家物流企业(以下简称A公司)展开检查。
检查人员经查发现,A公司是普通运输企业,并未取得交通运输部门制发的网络货运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根据交运规〔2019〕12号文件规定,从事网络货运经营需要获得经营范围为网络货运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也就是说,A公司不具备开展网络货运业务的资质。
经过层层深挖,检查人员最终查明,A公司为了达到抵扣税款的目的,在不具备资质且没有任何真实业务发生,所有个体运输车辆都不属于其会员,也没有任何实质性挂靠关系的情况下,自2021年4月起,让8户企业为其虚开大量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开票金额的3%向对方支付购票款。同时,在没有实际提供运输服务的情况下,向157户下游企业开具大量增值税专用发票,涉案税额巨大。
查明有关违法事实后,榆林市税务局稽查局依法对A公司作出处理。
A公司案反映的违法情况并非个例。由于网络货运平台运营涉及多个环节和参与者,包括货主、实际承运人、平台运营商等,其交易链条复杂,加上网络货运业务具有虚拟化、网络化等特点,一些不法分子便利用网络货运平台作掩护虚开发票。一段时间以来,网络货运业虚开发票问题日益凸显,税务稽查对此类虚开行为的调查取证往往困难重重,尤其是对上游“配票虚开”端和下游“配单中介”端的核查。
在对上游“配票虚开”端稽查时,检查人员往往在以下三方面遇到挑战。
一是对交易真实性的核实。由于网络货运具有跨地域和信息不透明等特点,上游配票虚开往往涉及复杂的交易链条和多个参与方。其中承运方通过整合社会运输资源来完成运输任务,并不实际拥有运输车辆。这要求检查人员在深入调查和分析有关网络货运业务模式的基础上,核实包括货物的来源、交易流程、运输过程、交易双方真实意愿等。这一过程需要耗费大量人力和时间,使检查人员对虚假线上营运运输业务的甄别非常困难。
二是对发票与凭证的查验。在网络货运业务中,发票的开具和流转涉及多个环节和参与者,包括承运方、托运方、实际承运人等。税务稽查部门需要追踪发票的来源和流向,以确认其合法性和真实性。而虚开发票往往伴随着伪造或篡改凭证的行为。但由于网络货运平台具有电子化和信息化特点,加上发票链条的复杂性,企业可能通过篡改或删除电子凭证的方式虚开发票,使发票追踪变得困难,给查验工作带来挑战。
三是对资金流与货物流的匹配验证。在配票虚开的情况下,资金流和货物流往往不匹配,资金不能真实反映货物的交易情况。税务稽查部门需要追踪和分析资金流向,并与货物交易进行比对,以发现虚开行为。但由于网络货运涉及多个账户和支付渠道,资金流动复杂,与货物流匹配验证的难度大大增加。
在对下游“配单中介”端稽查时,检查人员面临的难点主要集中在两方面:
一是对中介身份的识别和确认。下游配单中介往往以第三方身份参与网络货运交易,其身份和角色不易被明确界定。税务稽查部门需要识别和确认这些中介的真实身份和业务范围,以判断其是否存在虚开行为。然而,由于中介的隐蔽性和灵活性,有关识别和确认工作变得困难。
二是对交易数据的获取和分析。网络货运业务高度依赖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等现代信息技术,涉及大量交易数据、资金流水、发票信息等,有关信息通常分散存储在不同的系统和数据库中,且格式多样,结构复杂。税务稽查在现有的条件下,需要耗费大量时间和人力去收集、整理和分析这些数据,并对提取的数据进行清洗、转换和整合,以核实交易的真实性和完整性。配单中介涉及大量交易数据和信息,税务稽查部门需要获取这些数据并进行深入分析,以发现虚开行为线索。然而,由于数据存储在中介平台或第三方服务器上,特别是某些平台可能采用加密技术保护数据,稽查部门获取、分析有关数据面临挑战。
A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的查办跳出常规办案思路,检查人员充分利用内外部资源,从证据链角度查信息,找关联,梳理分析涉案网络货运的脉络和实质,最终查明该公司是以网络货运作掩护,从事虚开发票等违法活动。该案的成功查办表明,着眼于以下几方面,可以有效突破网络货运业务跨区域、不透明、交易链条复杂等给调查带来的困难。
其一,核查物流公司的业务背景与资质。检查人员通过深入了解和分析涉案运输业务发起方、承运方和收货方的资质和信誉背景等信息,发现A公司未取得网络货运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不具备开展线上运输业务的资质,也不具备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和物流信息全程跟踪、记录、储存、分析等动态管理能力,根本无法承担运输业务中发生诸如运输货物丢失或损坏、司机运费未结算等后果的责任,进而初步判定A公司的网络货运业务有假。
其二,对比线上与线下数据。检查人员通过对比A公司线上的订单信息与线下的运输单据、磅单、轨迹等数据,发现线上与线下数据明显不符。如A公司向某石油经销公司支付8万元加油设备租赁费,但检查人员现场勘查发现,该加油设备一直未使用。而A公司从这家石油经销公司取得10份品名为柴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部用于抵扣税款。这显然与真实业务不符,属于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违法事实。
其三,行业合作与信息共享。榆林市税务局稽查局依法联合警方利用行业信息和数据,核查涉案公司的线上支付记录与线下资金往来,校验有关发票、合同等票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重点调查分析货运环节各相关方参与交易的真实性。比如,调查委托人是否与平台签订运输合同、是否向平台支付运费;线下实际运输的承运人是否在平台上注册、所接收货运信息是否由平台发布;司机是否与平台签订运输合同、是否与平台结算运费、是否接受平台提供的相关运输服务并接受平台的监管。通过调查分析,成功挖掘出涉案公司虚构交易、虚开发票的涉税违法行为。
其四,专业提取、处理和分析网络货运电子数据。网络货运平台运营大量依赖电子数据,包括订单信息、交易数据、运输轨迹、支付记录等。该案查办中,专案组选派具备专业数据处理和分析能力的精兵强将,从该团伙海量的电子数据中提取有效信息,并对取得的电子数据进行专业深入的分析研判,识别出A公司通过技术手段篡改交易数据和伪造电子凭证的虚开行为。
榆林市税务局稽查局有关负责人表示,网络货运平台作为新兴的物流业态,在促进物流行业发展的同时,也暴露出一些监管漏洞和税收风险。本案中,A公司借网络货运之名,在无真实运输服务的情况下进行过账虚开、虚构运单、虚假托运、虚假抵扣等违法行为,扰乱了税收征管秩序和市场秩序,侵害了国家税收利益。该团伙虚开案的成功告破,向不法分子发出强烈震慑。这就是违法必究,不要试图钻新业态的空子以身试法,税务部门会依法严厉打击虚开发票等税收违法犯罪行为。
网络货运平台虚开发票是近两年税务稽查关注的重点领域。想查实货运虚开确实很不容易,我个人理解,需要从以下两个方面着手调查:
一是运输业务的真实性,需要调查运输合同、运输轨迹、收货方的入库过磅单等信息;
二是货运平台和运输业务的相关性,有些运输业务是真实的,但和平台是没有关系的。平台没有撮合,监控运输业务的能力和技术手段,有很多信息都是实际运输完成后补录信息,那就说明货运平台并不是一个真正参与到运输业务中的市场经营主体,根本不参与不了解真实的运输业务,只起到一个开票作用,这样的发票就不能算与实际经营相符的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