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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税举报引争议,法院详解税务处理与行政作为
发布时间:2024-11-21  来源:中税答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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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一、导语

二、案例回顾

三、案例分析

四、知识延伸

五、结语

 

导语

在税收征管领域,举报人作为重要的信息来源,对于打击税收违法行为、维护税收秩序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然而,当举报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理结果不满并提起诉讼时,如何界定税务机关的行政作为与司法裁定的边界,成为了一个值得深入探讨的话题。

本文将围绕一起具体的税务举报案件,从案例回顾、案例分析、知识延展及结语四个方面,为您详细解读这一话题。

 

案例回顾

近期,一起涉及国家税务总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税务局稽查局(以下简称“平潭稽查局”)和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稽查局(以下简称“省稽查局”)的行政不作为案件引起了广泛关注。案件原告魏*钦,因举报协*(平潭)科技有限公司偷漏税行为,对税务机关的处理结果表示不满,遂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魏*钦声称,其于2016年向省稽查局举报协*(平潭)科技有限公司偷漏税,并要求责令该公司缴纳相应税款且开具发票给寿宁县润成房地产有限公司。省稽查局随后将此案件移交给平潭稽查局处理。然而,魏*钦在收到平潭稽查局的回函后,认为回函内容不具体、未将其名字写入、且定性为股权转让税而非其举报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增值税和其他税收,导致国家税款损失近亿元。因此,魏*钦提起诉讼,要求判决两被告行政不作为。

 

案例分析

在本案中,法院对魏*钦的诉讼请求进行了逐一审查。首先,关于回函中未将抬头改为“尊敬的举报人魏*钦”的问题,法院认为该事项并未对魏*钦的权利义务产生实质影响,因此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其次,关于未对魏*钦进行立功奖励的问题,法院指出,根据《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励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检举奖励以税款或罚款收缴入库为前提。由于本案税款和罚款尚未收缴入库,且魏*钦未提出书面申请,因此平潭稽查局暂不能进行奖励。这一处理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最后,关于对协*(平潭)科技有限公司追加税款上行为不作为的问题,法院认为,平潭稽查局已依法对该公司涉税情况进行检查,并就其违法事实作出处理。同时,平潭稽查局在接到魏*钦及委托代理人要求反馈检举事项处理情况的函件时,也分别作出了答复和说明。因此,魏*钦所诉行政不作为之内容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知识延伸

本案中涉及的法律条款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及《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励暂行办法》等。其中,《行政诉讼法》规定了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起诉条件以及判决标准等;《税收征收管理法》则明确了税务机关的征管职责、举报人的权利义务以及检举奖励制度;《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励暂行办法》则具体规定了检举奖励的条件、程序和标准等。

在本案中,法院正是依据这些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对魏*钦的诉讼请求进行了逐一审查并作出了相应判决。这不仅体现了司法裁判的公正性和权威性,也为我们理解税务机关的行政作为与司法裁定的边界提供了有益的参考。

 

结语

本案的审理结果不仅是对魏*钦诉讼请求的回应,更是对税务机关依法行政、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的一次深刻诠释。对于税务干部而言,本案具有以下几点启示:

一是要依法履行职责,确保税收征管工作的规范性和公正性。在处理举报案件时,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调查和处理,确保每一个案件都能得到公正、合理的处理结果。

二是要加强与举报人的沟通联系,及时回应举报人的关切和诉求。在处理举报案件的过程中,要始终保持与举报人的良好沟通,及时告知案件进展情况和处理结果,确保举报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得到充分保障。

三是要注重提升法律素养和业务能力,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水平。税务干部要不断加强学习和培训,掌握最新的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不断提升自己的法律素养和业务能力,以更好地适应税收征管工作的需要。

我们今天的分享就到这里啦,如果还有其他想了解的内容,欢迎小伙伴们在评论区积极留言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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