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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
增值税进项税额思维导图(20241109更新)
发布时间:2024-11-18  来源:财会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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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八条  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二)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三)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9%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进项税额计算公式: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四)自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境内的不动产,从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代扣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准予抵扣的项目和扣除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第九条 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十七条   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第(三)项所称买价,包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在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价款和按规定缴纳的烟叶税。
第十八条   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第(四)项所称运输费用金额,是指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包括铁路临管线及铁路专线运输费用)、建设基金,不包括装卸费、保险费等其他杂费。
第十九条   条例第九条所称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和农产品销售发票以及运输费用结算单据。
第二十一条   条例第十条第(一)项所称购进货物,不包括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不含免征增值税项目)也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以下简称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
前款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
第二十二条   条例第十条第(一)项所称个人消费包括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
第二十三条   条例第十条第(一)项和本细则所称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
前款所称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第二十四条   条例第十条第(二)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第二十六条   一般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或者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合计÷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
第二十七条   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发生条例第十条规定的情形的(免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除外),应当将该项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从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无法确定该项进项税额的,按当期实际成本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

    (二)除本细则第二十九条规定外,纳税人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未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附件1
第二十四条 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
第二十五条 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下同)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二)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三)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计算公式为:
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买价,是指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在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价款和按照规定缴纳的烟叶税。
购进农产品,按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抵扣进项税额的除外。
(四)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自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第二十六条 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和完税凭证。
纳税人凭完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当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资料不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第二十七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五)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六)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七)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条第(四)项、第(五)项所称货物,是指构成不动产实体的材料和设备,包括建筑装饰材料和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及配套设施。
第二十八条 不动产、无形资产的具体范围,按照本办法所附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注释》执行。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有形动产。
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
第二十九条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上述公式依据年度数据对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进行清算。
第三十条 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不含固定资产)、劳务、服务,发生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情形(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除外)的,应当将该进项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无法确定该进项税额的,按照当期实际成本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
第三十一条 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发生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情形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净值×适用税率
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净值,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计提折旧或摊销后的余额。
第三十二条 纳税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因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而退还给购买方的增值税额,应当从当期的销项税额中扣减;因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而收回的增值税额,应当从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当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

(二)应当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而未办理的。

 

进项抵扣凭证
一、需要发票用途确认抵扣的

 

凭证类型: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一)确认发票用途

自2020年3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7年1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取消认证确认、稽核比对、申报抵扣的期限。纳税人在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如需用于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或申请出口退税、代办退税,应当登录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确认发票用途。

纳税人将发票用途误确认为申报抵扣,如果要改用于出口退税或代办退税,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主管税务机关核实情况后,即可为纳税人调整发票用途。纳税人将发票用途误确认为申请出口退税、代办退税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主管税务机关核实尚未申报出口退税并帮助纳税人回退发票电子信息后,纳税人可以通过综合服务平台重新确认发票用途。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等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

 

(二)抵扣税率

取得2019年4月1日以后开具的发票,抵扣税率为13%、9%、3%、5%、6%详见进项税额抵扣专题学习

 

(三)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

自2020年3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7年1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取消认证确认、稽核比对、申报抵扣的期限。纳税人如需用于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或申请出口退税、代办退税,应当登录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确认发票用途。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

 

(四)自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再有行业限制

自2020年2月1日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其他个人除外)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自愿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不再有行业限制。选择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税务机关不再为其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自愿选择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税务机关不再为其代开。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2019年第33号)

 

(五)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前的增值税扣税凭证能抵扣进项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前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9号)规定,纳税人自办理税务登记至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期间,未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未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简易计算应纳税额申报缴纳增值税的,其在此期间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可以在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抵扣进项税额。

 

(六)关于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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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一共有六联,第一联和第二联是给购货方的,第三联给车购税征收单位,第四联给车辆登记单位,最后两联是销售方自己留的。开具时应使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在盖章中该票有特殊规定,抵扣联和报税联不得加盖印章,注册登记联一律加盖开票单位印章。

部分销售摩托车或农用车的纳税人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或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若当期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将会造成销售给一般纳税人的部分存在上游免税下游抵扣的问题。如何应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造成的上游免税下游抵扣问题?

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在性质上属于普通发票,同时还具备增值税抵扣功能。根据总局减税降费答复汇编,对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按季30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且下道环节取得相应发票的,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零售摩托车的小规模纳税人5月销售额9万元,已开具3%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能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吗?

问:我公司是零售摩托车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23年5月销售额9万元,均为客户开具了3%征收率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请问我还能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吗?我的个别客户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是否能够抵扣进项税额?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号)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根据上述规定,您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但由于您开具的3%征收率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具有抵扣功能,您的客户如为一般纳税人,可以凭您开具的3%征收率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抵扣对应的进项税额。因此,您需要追回已开具的3%征收率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重新开具免税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方能享受免征政策。如无法追回,则需要按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今后开具发票时,您在无法确定当月销售额是否会超过10万元的情况下,可先按照1%征收率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申报纳税时,如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可以在申报纳税时进行免税申报,如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可以在申报纳税时减按1%征收率申报缴纳增值税。

纳税人对免征增值税项目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时,应在税率栏次填写“免税”字样。

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对免征增值税的,“税率”栏自动打印“***”。

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按季30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或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栏次显示为适用的征收率;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月代开发票金额合计未超过10万元,税率栏次显示“***”。

销售机动车(除生产商和批发商)不是开具的机动车统一销售发票吗?专票怎么开具免税的呢?

答:销售方根据不同情形,使用不同种类的机动车发票。

1.购买方购进机动车自用的,销售方应当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2.购买方购进机动车用于销售的,销售方应当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开不了免税普票)

例如:某汽车4S店将库存车辆销售给消费者,应当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而该4S店将库存车辆调配至集团公司下属的其他4S店用于其对外销售的,则应当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方购进机动车用于销售的,销售方应当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销售方同时享受免税,开不了免税普票,只能开免税专票了 。

 

(七)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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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行费电子发票包括左上角标识“通行费”字样且税率栏次显示适用税率或征收率的通行费电子发票(以下简称征税发票)以及左上角无“通行费”字样,且税率栏次显示“不征税”的通行费电子发票(以下简称不征税发票)。客户通行经营性收费公路,由经营管理者开具征税发票,可按规定用于增值税进项抵扣;客户采取充值方式预存通行费,可由ETC客户服务机构开具不征税发票,不可用于增值税进项抵扣。

注:客户通行政府还贷公路,由经营管理者开具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通行费财政电子票据。通行费财政电子票据先行选择部分地区进行试点。试点期间,非试点地区暂时开具不征税发票。试点完成后,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实行通行费财政电子票据。

通行费电子票据服务平台可按一次或多次行程为单位,在汇总通行费电子发票和通行费财政电子票据信息基础上,统一生成收费公路通行费电子票据汇总单(以下简称电子汇总单),作为已开具通行费电子票据的汇总信息证明材料。电子汇总单的汇总信息发生变更的,应重新开具电子汇总单,原电子汇总单自动作废失效,电子汇总单可通过服务平台查询。

依据:《交通运输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档案局关于收费公路通行费电子票据开具汇总等有关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24号)

 

 

(六)铁路电子客票

详见:开票指南:12306铁路电子客票

 


(七)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

详见:《关于民航旅客运输服务推广使用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中国民用航空局公告2024年第9号)

纳税人取得电子行程单报销入账的,应按照《财政部 国家档案局关于规范电子会计凭证报销入账归档的通知》(财会〔2020〕6号)、《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财政部 国家档案局令第79号)、《会计信息化工作规范》(财会〔2024〕11号)、《会计软件基本功能和服务规范》(财会〔2024〕12号)以及财政部关于电子凭证会计数据标准的规定。

 

 

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自2020年3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7年1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取消稽核比对、申报抵扣的期限。纳税人在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当通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对上述扣税凭证信息进行用途确认。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下简称“海关缴款书”)后如需申报抵扣或出口退税,按以下方式处理: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仅注明一个缴款单位信息的海关缴款书,应当登录本省(区、市)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以下简称“选择确认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或出口退税的海关缴款书信息。通过选择确认平台查询到的海关缴款书信息与实际情况不一致或未查询到对应信息的,应当上传海关缴款书信息,经系统稽核比对相符后,纳税人登录选择确认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或出口退税的海关缴款书信息。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注明两个缴款单位信息的海关缴款书,应当上传海关缴款书信息,经系统稽核比对相符后,纳税人登录选择确认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或出口退税的海关缴款书信息。
(二)稽核比对结果为不符、缺联、重号、滞留的异常海关缴款书按以下方式处理: 
  1.对于稽核比对结果为不符、缺联的海关缴款书,纳税人应当持海关缴款书原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数据修改或核对。属于纳税人数据采集错误的,数据修改后再次进行稽核比对;不属于数据采集错误的,纳税人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数据核对,主管税务机关会同海关进行核查。经核查,海关缴款书票面信息与纳税人实际进口货物业务一致的,纳税人登录选择确认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或出口退税的海关缴款书信息。
  2.对于稽核比对结果为重号的海关缴款书,纳税人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核查。经核查,海关缴款书票面信息与纳税人实际进口货物业务一致的,纳税人登录选择确认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或出口退税的海关缴款书信息。
  3.对于稽核比对结果为滞留的海关缴款书,可继续参与稽核比对,纳税人不需申请数据核对。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2019年第33号)

 

 

 

四、计算抵扣凭证

 

(一)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

农产品收购发票与销售发票票面都是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区别在于收购发票是买方开具,发票左上角打印“收购”两字。销售发票是指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而开具的普通发票,由卖方开具,不打印“收购”两字,主要有农场、农村合作社销售农产品时开具和农业生产者个人销售自产农产品,到税务机关代开的免税普通发票。

1.扣除率沿革

(1)1994.1.1-2001.12.31,扣除率为10%;

(2)2002.1.1-2017.6.30,扣除率为13%;

(3)2017.7.1-2018.4.30,扣除率为11%(加计扣除2%);

(4)2018.5.1—2019.3.31日,扣除率为10%(加计扣除2%);

(5)2019.4.1年以后扣除率为9%(加计扣除1%)。

 

2.农产品发票的开具范围

(1)直接从事植物的种植、收割和动物的饲养、捕捞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52号文注释所列的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注意对上述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外购的农业产品,以及单位和个人外购农业产品生产、加工后销售的仍然属于注释所列的农业产品,不属于免税的范围,应当按照规定税率征收增值税。

(2)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3)纳税人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纳税人回收再销售畜禽,制种企业在规定的生产经营模式下生产销售种子,属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

(4)对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粮食、大豆免征增值税,并可对免税业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3.抵扣税额计算

(1)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①从一般纳税人处购进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A.用于农产品初加工

例1.某企业2020年5月向一般纳税人收购牛尾用于生产牛毛(9%税率),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面金额1000,税率9%,增值税额90,价税合计1090元,则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90元。当月全部领用。

采购时:

借:原材料—牛尾   1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90

       贷:应付帐款  1090

领用时:

借:生产成本  1000

       贷:原材料—牛尾   1000

 

B.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例2.某企业向一般纳税人收购牛尾用于生产洗净毛(13%税率),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面金额1000,税率9%,税额90元,价税合计1090元,则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100元。当月领用一半原材料。

采购时:

 

借:原材料—牛尾   1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90

 贷:应付帐款  1090

 

领用时: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 =90 ×1/2÷9%×1%=5元
借:生产成本 495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5

贷:原材料500

 

②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A.用于初加工,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4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自2020年3月1日至12月31日,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例3.某企业2020年3月向小规模纳税人收购牛尾用于生产牛毛(9%税率),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面金额1000,征收率1%,税额10,价税合计1010元,则总的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90元。当月领用一半原材料。

借:原材料—牛尾   92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90

 贷:应付帐款  1010

领用时:

借:生产成本  460

贷:原材料 460

B.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例4.某企业向小规模纳税人收购牛尾用于生产洗净毛(13%税率),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面金额1000,征收率3%,税额30,价税合计1030元,则总的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100元。当月领用一半原材料。

采购时:

借:原材料—牛尾   94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90

贷:应付帐款  1030

领用时:

借:生产成本 465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5

贷:原材料 470

 

③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既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3%税率货物又用于生产销售其他货物服务的,应当分别核算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3%税率货物和其他货物服务的农产品进项税额。未分别核算的,统一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2)取得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以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申请稽核比对。

 

(3)取得(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

①购进农产品,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注意:根据财税〔2017〕37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第(三)项和本通知所称销售发票,是指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而开具的普通发票。纳税人从批发、零售环节购进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蔬菜、部分鲜活肉蛋而取得的普通发票,不得作为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

农产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范围包括:

A.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以下简称52号文)规定,直接从事植物的种植、收割和动物的饲养、捕捞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52号文注释所列的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注意:对上述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外购的农业产品,以及单位和个人外购农业产品生产、加工后销售的仍然属于注释所列的农业产品,不属于免税的范围,应当按照规定税率征收增值税。

B.根据财税〔2008〕81号规定,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C.根据总局公告2013年第8号规定,纳税人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纳税人回收再销售畜禽,属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免征增值税。

D.根据总局公告2010年第17号规定,制种企业在规定的生产经营模式下生产销售种子,属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有关规定免征增值税。

E.根据财税字〔1999〕198号、财税〔2014〕38号规定,对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粮食、大豆免征增值税,并可对免税业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例5.某企业向农民收购自产牛尾用于生产牛毛(9%税率),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金额98784元,则总的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为98784×9%=8890.56元,原材料的成本=票面金额98784×91%=89893.44元。

借:原材料—牛尾   89893.44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8890.56

       贷:应付帐款  98784

 

②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例6.某企业向农业合作社收购牛尾生产洗净毛(13%税率),取得农产品销售发票,金额98784元,则总的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为98784×10%=9878.40元。本月全部领用。

A.采购时:

借:原材料—牛尾   89893.44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8890.56

 贷:应付帐款  98784

B.领用时加计扣除:

公式: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 = 当期生产领用农产品已按票面税率(扣除率)抵扣税额 ÷ 票面税率(扣除率)×1%。=8890.56 ÷9%×1%=987.84

借:生产成本 88905.6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987.84

 贷:原材料   89893.44

 

③未分别核算时

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既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3%税率货物又用于生产销售其他货物服务的,应当分别核算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3%税率货物和其他货物服务的农产品进项税额。未分别核算的,统一以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4.可同时适用加计抵减15%

生活服务业纳税人同时兼营农产品深加工,可以同时适用农产品加计扣除以及加计抵减政策。生活服务业加计抵减政策执行期限为2023年12月31日,现已到期。

例7:某公司系一般纳税人,主营业务为植物养护,兼营农产品生产,该企业自2018年10月至2019年9月期间的植物养护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自2019年10月1日起适用加计抵减15%政策。2020年1月购进农产品10000元用于生产蔬菜罐头,当月已全部领用。当期其他一般计税项目取得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合计2000元。

解析:由于农产品用于深加工,进项税额允许按照10%扣除率计算抵扣1000元。其他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2000元。甲公司可以计算加计抵减的进项税额基数是3000元,允许加计抵减应纳税额450元。

 

5.农产品核定扣除

为加强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管理,自2012年7月1日起,部分行业的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不再凭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而是采用一定的进项税额核定方法进行抵扣,2013年9月1日起,相关权限下放至省一级,目前各省的核定扣除试点行业不尽相同。

大部分地区使用投入产出法核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根据主要用途不同可分为以下三类,核定方法如下:

(1)用于生产或委托加工货物,且构成产品实体

①投入产出法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农产品耗用数量×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扣除率/(1+扣除率)

当期农产品耗用数量=当期销售货物数量(不含采购除农产品以外的半成品生产的货物数量)×农产品单耗数量

注:农产品是指列入《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财税字〔1995〕52号)的初级农业产品,根据财税〔2012〕38号第七条规定,扣除率为销售货物的适用税率,下同(目的是为了体现增值税对增值额征税的特点,使得最终产品销项计算税率和它的原料的进项计算税率相一致)。

例8:某公司2019年5月1日—5月31日销售10000吨巴士杀菌羊乳,其主营业务成本为6000万元,农产品耗用率为70%,原乳单耗数量为1.06,原乳平均购买单价为4000元/吨。使用投入产出法计算核定的进项税额。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农产品耗用数量×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扣除率/(1+扣除率)=10000吨×1.06×0.4×9%/(1+9%)=385.45万元。

【提示】如果此例换成生产出的产品是酸奶等13%税率的货物,则公式中的扣除率为13%。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3854500

贷:主营业务成本 3854500

 

 ②成本法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主营业务成本×农产品耗用率×扣除率/(1+扣除率)

农产品耗用率=上年投入生产的农产品外购金额/上年生产成本

农产品外购金额(含税)不包括不构成货物实体的农产品(包括包装物、辅助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等)和在购进农产品之外单独支付的运费、入库前的整理费用。

例9:某酒厂(一般纳税人)外购粮食生产销售白酒,采用成本法核定增值税进项税额。经税务机关核定的粮食耗用率为80%。2019年6月,企业主营业务成本为150万元。假设不考虑其他副产品。

解:当期允许抵扣粮食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主营业务成本×农产品耗用率×扣除率/(1+扣除率)=150*0.8*0.13/1.13=13.81万元

 

③参照法

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生产销售上述产品以外的其他产品,可采取“参照法”,在投产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参照所属行业或者生产结构相近的其他纳税人的平均水平,确定农产品单耗数量,由主管税务机关据实核定,并报省税务局备案。

 

(2)购进农产品直接销售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销售农产品数量/(1-损耗率)×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9%/(1+9%),

 损耗率=损耗数量/购进数量

例10:某纺织厂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外购皮棉为原料生产棉纱,2019年5月8日,自某商贸小规模纳税人处收购皮棉200吨,取得对方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张,金额80万元,税额2.4万元,款项尚未支付。该企业皮棉无期初库存,当月对外直接销售皮棉90吨,每吨含税售价4400元,假定当地税务机关核定的损耗率为5%。该纺织厂当月应纳增值税额是多少?

A.购进时:

借:原材料  824000

贷:应付账款  824000

B.直接销售时:

借:应收账款  39600

贷:其他业务收入   363302.75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2697.25

皮棉期末平均购买单价为824000÷200=4120元/吨。核定扣除的进项税额=当期销售农产品数量/(1-损耗率)×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9%/(1+9%)

=90/(1-5%)×4120/(1+9%)×9%=32227.91元

借:其他业务成本 338572.09(倒挤)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32227.91

贷:原材料  370800(=4120×90)

应纳税额=4400/(1+9%)×90×9%-32227.91=469.34元

 

(3)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经营且不构成货物实体的(包括包装物、辅助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等)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耗用农产品数量×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10%或9%)/(1+10%或9%)

注: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扣除率为10%;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加工初级农产品的,扣除率为9%。

 

例11:某粮食加工厂2019年5月购进原木5000元作为燃料,6月生产糕点耗用燃料2000元。

 

购进时:

借:原材料  5000

贷:银行存款  5000

生产领用时:

借:主营业务成本  2000

贷:原材料  2000

核定扣除进项税额=2000/(1+10%)×10%=181.82元。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81.82

贷:主营业务成本  181.82

 

 

6.申报表填写

例12:某一般纳税人2019年6月,从一般纳税人处购进农产品,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1份,票面金额10000元,税额900元;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农产品,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1份注明金额10000元,税额300元;从农民处收购免税农产品20000元,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1份,后领用10000元农产品用于生产13%税率的货物,已按照规定分别核算。

(1)解析

①从一般纳税人处取得专用发票,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900元为进项税额;

②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0000元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为900元;

③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的,以农产品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用于生产销售13%税率货物,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其中1%于实际领用时加计扣除)20000×9%+10000×1%=1900元。

可抵扣进项税额=10000×9%+10000×9%+20000×9%+10000×1%=3700元。

 

(2)增值税申报表填写

 

图片

 

①第1栏“(一)认证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2,3栏的合计数,第2栏“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份数填写1份,税额填写900元,

②第4栏“(二)其他扣税凭证”,是5,6,7,8a,8b栏的合计数。

③第6栏“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注意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农产品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也填写在本栏,但购进农产品未分别核算用于生产销售13%税率货物和其他货物服务的农产品进项税额情况除外。“税额”栏=农产品销售发票或者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9%+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农产品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9%,填写2700元,份数填写2份。执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填写当期允许抵扣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填写“份数”“金额”。

④第8a栏“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填写纳税人将购进的农产品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3%税率货物时加计扣除的农产品进项税额。该栏不填写“份数”“金额”。税额栏填写100元。

 

⑤第12栏“当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合计”填写合计数:份数3份,金额40000元,税额3700元。

 

(二)桥、闸通行费发票

桥、闸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桥、闸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5%)×5%

 

(三)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

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价+燃油附加费)÷(1+9%)×9%

1.如果票面有燃油附加费,要和票价一起合计计算进项税额。

2.民航发展基金不计入计算进项数额的基数。

3.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上的旅客身份信息需与报销人的身份信息一致。

需要报销入账的旅客,应当按规定取得电子行程单或其他发票。乘机日期在2025年9月30日前的,旅客取得的原纸质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以下简称纸质行程单)仍可报销入账,纸质行程单、电子行程单、其他发票三者之间不可重复开具。鼓励购买方收到电子行程单后,按照电子凭证会计数据标准相关要求,实现对电子行程单的全流程无纸化处理。(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中国民用航空局公告2024年第9号)

 

(四)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

铁路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9%)×9%

注意票面旅客身份信息需与报销人的身份信息一致。

乘车日期在2025年9月30日前的,旅客取得的铁路车票(纸质报销凭证)仍可报销入账,铁路车票(纸质报销凭证)与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不可重复开具(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公告2024年第8号)

 

(五)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

公路、水路等其他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3%)×3%

注意票面旅客身份信息需与报销人的身份信息一致。

1.公路、水路客票需有旅客身份信息的才可以计算抵扣进项税金;无旅客身份信息的客票,比如出租车票、长途客运手撕票等,不能抵扣进项税额

2.票面旅客身份信息需与报销人的身份信息一致。

3.这里指的是与本单位建立了合法用工关系的雇员,所发生的国内旅客运输费用允许抵扣其进项税额。纳税人如果为非雇员支付的旅客运输费用,不能纳入抵扣范围。需要注意的是,上述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应用于生产经营所需,如属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五、直接按凭证上注明的税额抵扣

 

(一)完税凭证

自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境内的不动产,从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代扣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注意:用完税凭证抵扣税款时,应当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资料不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二)电子普通发票

增值税电子发票属于增值税普通发票的一种,它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4号,以下简称84号公告)推出,自2016年1月1日起使用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开具。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开票方和受票方需要纸质发票的,可以自行打印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版式文件,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税务机关监制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相同。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等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号)规定,纳税人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公共服务平台”)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属于税务机关监制的发票,采用电子签名代替发票专用章,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增值税普通发票相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版式文件格式为OFD格式。单位和个人可以登录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下载增值税电子发票版式文件阅读器查阅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自2020年1月8日起,纳税人通过公共服务平台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具有以下优点:一是文件格式更加规范。通过公共服务平台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采用符合国家统一标准的OFD格式,做到了格式统一、安全可靠、使用便利。二是发票票样更加简洁。将“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次名称简化为“项目名称”,取消了原“销售方:(章)”栏次,简化了发票票面样式。三是签章方式更加先进。采用可靠的电子签名代替原发票专用章,采用经过税务数字证书签名的电子发票监制章代替原发票监制章,更好适应了发票电子化改革的需要。符合84号公告附件1格式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在税务总局另行公告前,继续有效。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六条规定,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发票上注明的税额为进项税额。纳税人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暂按照以下规定确定进项税额:
  (1)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

来源:小颖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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