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将《国家税务总局防城港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防市税稽处〔2024〕22号)予以公告送达。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请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我局领取上述文书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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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0770—2880209
特此公告。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防城港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防市税稽处〔2024〕22号)
我局于2023年7月27日至2024年9月19日对你(住址:略,电话:略)2012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间的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经检查发现,你2014年存在接受股权转让、对外股权转让未申报缴纳印花税、个人所得税等问题。具体如下:
(一)根据《广西海某某重工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2014年5月16日,马某某以2723万元转让其持有的海某某公司32%的股权给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七条的规定,经过计算,你此次股权转让少缴纳印花税13615元。
(二)根据三份《广西海某某重工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2014年7月23日,你以3200万元转让你持有的海某某公司32%的股权至赵某某,以200万元转让你持有的海某某公司2%的股权至张某,以200万元转让你持有的海某某公司2%的股权至龙某,你持有的海某某公司36%的股权原值为2803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11年6月30日修订,2011年9月1日起施行)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七条的规定,经过计算,你上述股权转让累计少缴纳印花税18,000元,少缴纳个人所得税1,590,400元。
综上,2014年你总计少缴纳印花税31,615元,少缴纳个人所得税1,590,400元。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对你上述行为,根据相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作出处理决定如下:
对你2014年接受股权转让、对外股权转让未申报缴纳印花税及个人所得税的行为,经调查未发现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偷税”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五十二条的规定,鉴于已超过税款追征期,现决定不予追缴。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防城港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