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有限售股取得的股息红利应如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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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科微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科微至”)披露《中科微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利润分配方案,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扣除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数量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人民币现金股利为0.07935元(含税)。以下为扣税说明:(本整理稿仅供学习,不做投资参考用)
1.对于持有中科微至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及《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的有关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超过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7935元。
持股期限在1年以内(含1 年)的,本次分红派息中科微至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7935元,待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缴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中科微至,中科微至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实际税负为: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个人所得税。
2.持有中科微至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有关规定,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按上述第1项规定计算纳税,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为10%,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7142元。
3.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2009〕47号)的规定,该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7142元。
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股东,其股息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照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执行,该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7142元。
如前述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或其他税收优惠政策的,可按照规定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中科微至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其现金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申报缴纳,中科微至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0.0793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