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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方享受现金折扣后,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怎么处理呢?
发布时间:2024-11-22  来源:彭怀文说 作者:彭怀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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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方享受现金折扣后,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怎么处理呢?

解答:

购买方享受现金折扣时,是直接减少货款的支付,销售方并不会开具红字发票,因此,销售方需要按照折扣前的金额计算缴纳增值税,现金折旧并不能减少销售方的增值税缴纳。

但是,企业所得税法方面,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一条第(五)项规定:“债权人为鼓励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而向债务人提供的债务扣除属于现金折扣,销售商品涉及现金折扣的,应当按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作为财务费用扣除。”即:购买方享受现金折扣后,折扣金额销售方是可以税前扣除的。

企业在对现金折扣进行财税处理时,需要注意执行新收入准则后是存在税会差异的。

(一)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对现金折扣的财税处理

1.确认销售收入:

借: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全额确认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同时,结转成本,略。

2.现金折扣实际产生时:

借:银行存款(实际收款额)

财务费用(现金折扣金额)

贷:应收账款

说明:在执行新收入前,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对现金折扣也是如上的会计处理,是按照“总额法”确认收入,与税法规定一致,没有税会差异。

(二)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对现金折扣的财税处理

1.确认销售收入:

借: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差额确认收入)

合同负债-现金折扣(按预估的现金折扣确认)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同时,结转成本,略。

2.现金折扣实际产生时:

借:银行存款(实际收款额)

合同负债-现金折扣(现金折扣实际金额)

贷:应收账款

主营业务收入(差额,可能在借方)

说明:执行新收入准则后,现金折扣作为可变对价处理,收入按照扣除可变对价后的金额确认,实际上就是采用“差额法”确认,与税法规定存在的差异,需要进行纳税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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