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法规
全文有效
2024-11-20
2024-11-20
120zeqvdmo35i,1c2jtcevo18t7,1wsx0xaxeivuu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契税纳税期限的公告
苏地税规〔2015〕3号  发布时间:2015-03-17  来源:天赋长江(无锡)税务师事务所-江阴大桥会计师事务所 作者:admin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及《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办法》(苏政发〔201466号)相关规定,现将我省契税纳税期限公告如下:

  在我省行政区域内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办理契税纳税申报,契税纳税期限为纳税人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手续之前。

  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2015317

 
相关文章 查看更多>>
【打印】      【关闭】
版权所有:天赋长江(无锡)税务师事务所
地址:江苏省江阴市长江路169号汇富广场22楼
电话:0510-86855000 邮箱:tfcj@tfcjtax.com
苏ICP备05004909 苏B2-200400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