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一、税务基本政策规定
二、相关答疑
三、政策变迁(营改增政策前后对比)
四、税企争议
五、稽查焦点
六、相关案例
七、会计实务
摘要:
一、税务基本政策规定
(一)基本政策
纳税人进口货物,按照海关提供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进行抵扣。但在抵扣前,需将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相关信息通过特定系统(如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报送,由国家税务总局进行稽核比对。只有稽核比对结果为相符的,其增值税额方能作为进项税额在规定的申报期内申报抵扣。例如,企业进口一批价值 100 万元的原材料,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 13 万元,经稽核比对相符后,该 13 万元可在当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二)政策解读
这一政策旨在确保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真实性与合法性,防止虚假抵扣进项税额导致国家税收流失。通过税务总局的稽核比对机制,对进口环节增值税的征收与抵扣进行有效监管。一方面,保障了合法进口企业的进项税额抵扣权益,使其能够按照实际进口业务所承担的增值税在国内销售环节进行抵扣,避免重复征税,促进国际贸易与国内产业的协同发展;另一方面,严厉打击利用虚假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骗取抵扣的违法犯罪行为,维护税收征管秩序的稳定与公平。
二、相关答疑
(一)稽核比对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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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稽核比对期限是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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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纳税人应在开具之日起 360 日内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进行勾选确认或申请稽核比对。税务机关在规定的稽核期内完成稽核比对,并将稽核比对结果通过平台反馈给纳税人。例如,企业于 2023 年 1 月 1 日取得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需在 2023 年 12 月 26 日前进行相关操作,税务机关随后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稽核比对并反馈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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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如果稽核比对结果不符,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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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稽核比对结果不符的,纳税人应于产生稽核结果的 180 日内,持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原件及相关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数据修改或者核对,逾期未申请的,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如因海关缴款书信息采集错误等原因导致不符,经税务机关核实后可重新进行稽核比对;若存在其他违法违规情况,则按相应规定处理。
(二)特殊情况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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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进口货物发生退货,已抵扣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对应的进项税额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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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进口货物办理退货手续后,应向海关申请开具退货证明,并将退货证明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已抵扣的进项税额应作转出处理。例如,企业进口一批商品,已抵扣进项税额 5 万元,因质量问题退货,在取得退货证明后,需在当期作进项税额转出 5 万元,以调整应纳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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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遗失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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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纳税人丢失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可凭海关出具的相关证明,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抵扣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核,并将纳税人提供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电子数据纳入稽核比对范围进行比对。比对相符的,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三、政策变迁(营改增政策前后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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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扣管理方式变化:营改增前,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抵扣管理相对较为简单,主要依赖人工审核与纸质资料传递。企业在取得缴款书后,直接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务机关通过人工核对缴款书的相关信息进行审核,效率较低且容易出现人为差错。营改增后,随着信息化建设的推进,采用了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进行稽核比对的方式。纳税人通过平台报送缴款书信息,税务总局利用大数据技术进行自动化稽核比对,大大提高了稽核比对的准确性与效率,同时也加强了对海关进口增值税抵扣的信息化监管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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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衔接与整合:营改增前,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主要适用于货物进口环节的增值税处理,与其他税种及国内增值税业务相对独立。营改增后,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抵扣政策与整个增值税抵扣体系进行了更好的衔接与整合。例如,在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时,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与国内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扣税凭证共同参与进项税额的计算与抵扣,使增值税的抵扣链条更加完整、连贯,促进了税收政策在不同业务领域和环节的协同作用,有利于企业进行全面的税务筹划与管理。
四、税企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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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款书真实性争议:税企双方可能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真实性认定上产生分歧。例如,企业提供的缴款书在稽核比对过程中出现一些异常情况,税务机关可能怀疑其真实性,而企业则认为是由于海关数据传输延迟或其他客观原因导致。企业需要提供进口货物的报关单、合同、提单等相关贸易资料,以证明缴款书对应的进口业务真实发生,争取税务机关的认可,避免因真实性争议导致进项税额无法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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稽核比对结果处理争议:对于稽核比对结果不符的情况,企业与税务机关可能在处理方式上存在不同意见。如企业认为稽核比对结果不符是由于税务机关系统问题或数据录入错误,但税务机关可能依据现有信息认定企业存在问题。在这种情况下,企业需要积极与税务机关沟通,提供详细的业务记录和数据来源说明,协助税务机关查明原因,按照规定的程序申请数据修改或核对,以保障自身合法的进项税额抵扣权益。
五、稽查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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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款书信息真实性核查:税务稽查重点关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信息的真实性。稽查人员会详细审查企业的进口报关资料、贸易合同、支付凭证等,以确定缴款书所对应的进口业务是否真实存在,货物的品种、数量、价值等信息是否与缴款书一致。例如,检查企业的进口报关单上的货物名称、规格型号是否与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的记载相符,进口货物的价格是否合理,是否存在虚报价格以多抵扣进项税额的情况,防止企业利用虚假进口业务骗取进项税额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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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扣合规性审查:稽查部门会严格审查企业对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抵扣是否符合规定。包括稽核比对结果是否为相符且在规定期限内申报抵扣,对于稽核比对结果不符的情况是否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处理,如申请数据修改或核对、是否及时作进项税额转出等。例如,检查企业是否存在未取得稽核比对相符结果就提前抵扣进项税额的行为,或者在进口货物发生退货、损失等情况下未正确处理进项税额转出,确保企业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抵扣过程中严格遵守税收法规,维护税收秩序。
六、相关案例
(一)案例一
某企业于 2023 年 3 月进口一批设备,取得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注明进项税额 26 万元。企业在规定时间内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报送信息进行稽核比对,结果为相符。该企业在 4 月申报增值税时,将 26 万元进项税额进行了抵扣,减少了当期应纳税额,合规地享受了进口环节增值税的抵扣权益,促进了企业资金的合理利用和运营成本的降低。
(二)案例二
某企业 2023 年 5 月取得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由于企业财务人员疏忽,未在 360 日内进行稽核比对操作。税务机关在核查时发现该情况,根据规定,该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企业不得不承担因逾期未操作导致的税负增加后果,凸显了企业严格遵守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抵扣时间规定的重要性。
七、会计实务
(一)取得缴款书且稽核比对相符时
企业在取得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且稽核比对相符后,借记 “应交税费 —— 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科目,按进口货物的成本借记相关存货或资产科目,贷记 “银行存款”“应付账款” 等科目。例如,企业进口一批原材料,价款 200 万元,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注明进项税额 26 万元,材料已验收入库,款项尚未支付。会计分录为:借记 “原材料” 200 万元,“应交税费 —— 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26 万元,贷记 “应付账款” 226 万元。
(二)稽核比对结果不符及后续处理
若稽核比对结果不符,在未确定最终处理结果前,先将进项税额暂挂。例如,借记 “应交税费 —— 待抵扣进项税额” 科目,按进口货物的成本借记相关存货或资产科目,贷记 “银行存款”“应付账款” 等科目。当经税务机关核实后稽核比对相符,再将 “应交税费 —— 待抵扣进项税额” 科目余额转入 “应交税费 —— 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科目;若确定不能抵扣,则将进项税额转出,借记相关成本费用科目,贷记 “应交税费 —— 待抵扣进项税额” 科目。
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