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风险
综合
【典型税案】被曝光的这3起网络主播偷税案,各有各的特点...
发布时间:2024-11-18  来源:税和湛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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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和湛蓝观察:

      三个被查处税案,各有特点:

      泸州税案(最常见、最原始的“避税”方式),方式是成立(多个)个体工商户,并(以个体工商户)入住某平台,目的之一是规避行业监管,之二是拆分收入逃避税款。手段是只对开具了发票的390余万元申报纳税,其余不申报,造成的结果是:以虚假申报少缴个人所得税、增值税等805万元。

      另,外围查询可知,余某经营、目前已注销的个体工商户有4户,有经营不到一年就注销的,也有经营一年过些或者两年过些即注销的。

      本次税务处理,有个点需要关注:余某利用其亲属身份注册的个体工商户的税收问题,突破法律形式全部归于余洋并处理了,这一点与目前个税税收征管“注重法律形式”,有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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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营口税案(最简单、最“糊弄自己的避税”方式):方式同样是成立个体工商户,并入住【某网络平台主播田小龙在该平台通过直播方式销售服装,账号注册主体(即在直播平台入住的)为营口市某服装销售中心)。手段是少申报(2022年)或者不申报(2020年、2021年)应税收入。造成的结果是:被定性为偷税,追征税费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1348万元。

 

      印了那句话:你乱(久远记不清、无专门财务、数据不清等),数据(销售记录、第三方支付、银行卡流水、快递记录等)不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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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台州税案(有意思,最直接、随心所欲的“避税”方式):(运营)方式是网络主播金某某以个人身份在直播平台注册,且进行直播(这里就决定了主播取得的收入是属于劳务报酬所得还是经营所得,参阅【敢问:工商登记的权威性大,还是淘宝公司的权威性大?(界定自然人/个独/合伙)】)。手段是金某某将直播取得的分成收入转入三方合作协议中的Z公司(当然,这里应该是由Z公司给分成支付方开具了相应的增值税发票?),Z公司再将扣除相关费用后的款项转到河南、湖南、天津等地的5家公司(好奇:这5家公司是什么角色?),这5公司按照经营所得代缴金某某的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方式)。

      这个套路大家有点熟,这不就是yunzhanghu的模式吗?

      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没有法定的扣缴义务人【参阅:实务 | “经营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依据是什么?】,这些公司扣缴的依据是什么?何况核定(征收)着扣缴,税收法定呢??

      不久前见过某省对一网络主播按照劳务报酬所得补征【yunzhanghu按照经营所得代缴了个人所得税(10%)】个人所得税的,这次又是一个案例,不过这次因为纳税人拖着不配合,最后曝光了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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