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风险
综合
上市案例:可转债出问题,巨额补税
发布时间:2024-11-22  来源:东方税语 作者:赵东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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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英联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缴纳税款的公告

广东英联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近期对纳税义务履行情况开展了自查,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公司于近日收到国家税务总局汕头市濠江区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对公司可转债财务费用的税务事项提示,并经公司自查,公司2019年度应退企业所得税76.95 万元,2020年度需补缴企业所得税 180.54万元,2021年度需补缴企业所得税157.89万元,需缴纳滞纳金 185.07 万元(截止实际缴纳日),退税抵欠税后合计需缴纳 446.55 万元。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已按要求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完毕,主管税务部门未对该事项给予处罚。

二、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28 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相关规定,上述事项不属于前期会计差错,不涉及前期财务数据追溯调整。公司补缴上述税款及滞纳金将计入 2024 年当期损益,预计将影响公司 2024 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446.55 万元,最终以 2024 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表为准。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广东英联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征管口径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7号

二、关于可转换债券转换为股权投资的税务处理问题

(一)购买方企业的税务处理

1.购买方企业购买可转换债券,在其持有期间按照约定利率取得的利息收入,应当依法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2.购买方企业可转换债券转换为股票时,将应收未收利息一并转为股票的,该应收未收利息即使会计上未确认收入,税收上也应当作为当期利息收入申报纳税;转换后以该债券购买价、应收未收利息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该股票投资成本

(二)发行方企业的税务处理

1.发行方企业发生的可转换债券的利息,按照规定在税前扣除。

2.发行方企业按照约定将购买方持有的可转换债券和应付未付利息一并转为股票的,其应付未付利息视同已支付,按照规定在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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