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研究
个人所得税
管理费用(招待费)中列支购物卡未扣个税被罚款
发布时间:2024-11-21  来源:彭怀文说 作者:彭怀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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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税稽一罚﹝2022﹞**号
行政处罚相对人:启东市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处罚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南通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处罚金额(元) 22,550.00 
处罚日期 2022-06-06
违法事实:
......
 (二)个人所得税 你单位在2018年2月65号凭证管理费用(招待费)中列支购物卡80000元,2018年4月27号凭证管理费用(招待费)中列支购物卡50000元,2018年5月33号凭证管理费用(招待费)中列支购物卡20000元,2018年11月11号凭证管理费用(招待费)中列支购物卡10000元,你单位支付购物卡用作送给客户的礼品礼金,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160000×20%=32000元,未代扣代缴。2019年1月53号及54号凭证、9月17号凭证、12月2号凭证管理费用(招待费)中合计列支购物卡65500元,你单位支付购物卡用作送给客户的礼品礼金,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65500×20%=13100元,未代扣代缴。
......
处罚结果:
对你单位作为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2018年个人所得税32000元、2019年个人所得税13100元,处应扣未扣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合计处罚22550元。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7号)第二条第三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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