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戴讲税|税务风险指标自查(七)——第三方数据与纳税申报数据比对类风险的自查
本期,老戴和税友们分享一下,目前稀奇古怪的指标比较多、监控范围比较广且无法准确估计会有哪些类型的典型指标的,第三方数据与纳税申报数据比对类风险的自查建议。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的规划,“(六)深化税收大数据共享应用。探索区块链技术在社会保险费征收、房地产交易和不动产登记等方面的应用,并持续拓展在促进涉税涉费信息共享等领域的应用。不断完善税收大数据云平台,加强数据资源开发利用,持续推进与国家及有关部门信息系统互联互通。2025年建成税务部门与相关部门常态化、制度化数据共享协调机制,依法保障涉税涉费必要信息获取;健全涉税涉费信息对外提供机制,打造规模大、类型多、价值高、颗粒度细的税收大数据,高效发挥数据要素驱动作用。完善税收大数据安全治理体系和管理制度,加强安全态势感知平台建设,常态化开展数据安全风险评估和检查,健全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机制,确保数据全生命周期安全。加强智能化税收大数据分析,不断强化税收大数据在经济运行研判和社会管理等领域的深层次应用”。
目前已经到了2024年第四季度了,距离上述规划中的“建成税务部门与相关部门常态化、制度化数据贡献协调机制”已经越来越近,相信各位税友都已经在最近两年收到过一些第三方信息比对的涉税风险预警信息了。
例如,针对有享受软件即征即退的企业,曾经触发过这样一个风险预警。
疑点描述:案情分析中“筹备”环节和“实施”环节情况显示,部分销售“软件产品”纳税人的研发人员学历较低,不具备软件产品开发能力,往往通过购进“软件研发”类劳务费发票冒充委托加工业务,伪造软件生产业务的假象,用于骗取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款。
老戴估计这个指标的逻辑是,既然享受了软件即征即退的优惠,那么企业就应该有软件产品的开发能力,如果发现该企业的人员学历较低,那么该企业的软件开发能力就存疑了,可能是在骗取即征即退的优惠待遇。
话又说回来,这员工的学历信息,税收风险管理系统是怎么获取的呢?可能有税友会说,如果该软件企业,除了享受即征即退优惠,还享受了国家鼓励的软件企业的所得税优惠的话,那他们就需要上报人员的学历信息作为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备案资料啊,所以税务系统就知道了咯。那么问题来了,根据税法的规定,如果要享受软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其中一个条件就是“汇算清缴年度具有劳动合同关系或劳务派遣、聘用关系,其中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的月平均职工人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40%,研究开发人员月平均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5%”,既然他们能符合条件享受,那就不可能触发上述人员学历偏低的风险预警对吧。所以,老戴判断这家企业并没有享受企业所得税的优惠,但除了这个优惠会有报送人员学历信息的可能,其他的涉税申报的信息里面,基本是没有涉及的。所以,老戴估计,这些信息很可能是税务机关和第三方部门,例如人社局等进行交换的。
但是,老戴还是那句话,得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老戴也认识一些学历不算高,但对软件开发非常有兴趣,通过自学获得了很强的软件开发能力的朋友,他们的软件开发水平甚至远比计算机专业科班出身的高学历人员,所以不能一概而论的。
又例如,老戴曾经碰到过这样一个和不动产变更登记有关的风险预警。
某公司收到税务机关一个风险提示信息并要求其回复情况,提示信息如下:
你公司在所属期202X年度内,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中的《一般企业收入明细表》第17行“非流动性处置利得”申报企业转让房屋收入合计0元,经估算,该纳税人转让房屋收入为XXX元,相差XXX元,可能存在转让房屋收入未足额申报的风险。
那么问题来了,既然企业在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中没有填报“非流动性处置利得”项目,税务机关是怎么“经估算”的呢?
①该公司202X年度开具的内容为“不动产转让”的发票金额的累计;
②该公司202X年度在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权属变更的信息。
如果是来源①,那么就属于纳税申报项目之间的比对类指标;如果是来源②,那么就属于是第三方数据与纳税申报数据比对类。由于这个风险预警应对过程,全过程税务机关都没有把风险疑点的完整描述情况发给该公司,所以老戴也不能确定是哪一个来源。
这一类型的风险指标,虽然总体的自查思路跟其他的风险指标基本一致,但是,由于其涉及到第三方数据和纳税申报数据的比对,指标的设计、逻辑和比对方式是千变万化的,其风险预警的逻辑可能理解起来更不容易,因此,如果触发了这类型的风险指标,建议是找专业机构协助和指导自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