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在阅读这篇文章之前,你可能会想:
给自己的公司做担保无所谓
给公司担保需要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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诊断案例
A公司是一家制药公司,为投资扩建新厂,拟向银行贷款5000万元用于项目建设,银行提出除了需要A公司提供土地抵押外,大股东张某个人需要给该笔贷款提供担保,张某遂在贷款担保协议书上签字。2023年,该笔贷款剩余2000万元到期无法偿还,银行起诉A公司连同张某,要求张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张某无力履行,后被列入征信黑名单,限制高消费。
银行贷款分为信用贷款和抵押贷款,信用贷款一般不需要股东担保,抵押贷款需要股东签署担保协议,在企业贷款到期不能清偿时,签署担保协议股东需要承担保证责任。保证的一般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若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视为一般保证。
根据《民法典》第687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
(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也就是说一般保证,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债权人只能先找债务人,然后再找保证人。
《民法典》 第688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也就是说债权人享有自由选择权,既可以找债务人,也可以找保证人。
股东给公司贷款担保,尤其是连带担保的,会穿透有限责任公司对股东的保护,让很多股东在企业经营不善时背负了大额债务,因此在签署连带责任担保时一定要充分评估公司偿债能力,量力而行,以免债务责任穿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