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一、税务基本政策规定
二、相关答疑
三、政策变迁(营改增政策前后对比)
四、税企争议
五、稽查焦点
六、相关案例
七、会计实务
摘要:
一、税务基本政策规定
(一)基本政策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时,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符合规定的国内旅客运输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等,其注明的增值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例如,某企业购进原材料,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上注明的进项税额为 10 万元,若当月销项税额为 15 万元,则可抵扣进项税额后缴纳增值税 5 万元。同时,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等,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二)政策解读
增值税进项税抵扣政策旨在避免重复征税,仅对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增值部分征税。通过允许抵扣进项税额,企业能够降低税负,促进了生产经营的专业化分工与协作。企业为了获得更多的进项税额抵扣,会更倾向于选择与规范的供应商合作,从而推动整个市场供应链的规范化发展。而且,这一政策也促使企业加强内部财务管理,尤其是发票管理,因为合规的发票是进项税额抵扣的关键凭证,有助于提升企业整体的财务管理水平和税务合规意识。
二、相关答疑
(一)发票类型与抵扣
-
问: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能否抵扣进项税额?
-
答:一般情况下,增值税普通发票不能抵扣进项税额,但部分特殊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可以,如符合规定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等。例如,企业员工因公务出差取得的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可按规定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
问:小规模纳税人取得的进项税额发票能否抵扣?
-
答:小规模纳税人实行简易计税方法,其取得的进项税额发票不能抵扣。小规模纳税人应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不涉及进项税额抵扣环节。
(二)特殊业务与抵扣
-
问:企业购进的固定资产用于兼营简易计税项目和一般计税项目,进项税额如何抵扣?
-
答:可全额抵扣。根据规定,购进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专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发生兼用于上述不允许抵扣项目情况的,该进项税额准予全部抵扣。例如,企业购进一台设备,既用于生产免税产品,又用于生产应税产品,该设备的进项税额可以全部抵扣。
-
问:企业购进货物因质量问题发生退货,已抵扣的进项税额如何处理?
-
答:购买方应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在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冲减当期进项税额。
三、政策变迁(营改增政策前后对比)
-
抵扣范围:营改增前,主要是购进货物和部分劳务对应的进项税额可抵扣,范围相对较窄。营改增后,将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纳入抵扣范围,如企业购进的专利技术、租赁的办公场地等支出的进项税额均可抵扣,大大拓宽了企业进项税额抵扣的领域,使企业在更多的经营环节能够享受抵扣政策,降低税负。
-
税率差异:营改增前,增值税税率种类相对较少,主要集中在 17%、13% 等。营改增后,根据不同行业设置了多档税率,如 13%(原 17% 调整而来,适用于大部分货物销售等)、9%(适用于建筑、交通运输等行业)、6%(适用于现代服务等行业)。税率的多样化使得不同行业的进项税额抵扣与销项税额计算更加复杂,但也更贴合各行业的经营特点和增值水平,促进了各行业税负的合理分配。
-
发票管理:营改增后,增值税发票管理更加严格和规范。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使用、认证等环节都有明确的时间限制和操作要求。例如,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认证期限从原来的 180 天延长至 360 天,且推行了发票勾选认证等便捷方式,同时加强了对发票虚开等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通过金税系统等大数据手段进行监控和预警,提高了发票管理的信息化水平和监管效能。
四、税企争议
-
进项税额真实性与关联性:税企争议常集中在企业取得的进项税额是否真实且与企业实际经营业务相关。例如,企业可能面临税务机关对其发票交易真实性的质疑,如是否存在虚构交易取得进项发票的情况。企业从某供应商处大量购进货物并取得进项发票,但实际库存与购进量不符,或者资金流向异常,可能引发税务机关调查。企业需要提供详细的合同、物流凭证、资金支付记录等资料来证明交易的真实性和进项税额的合理性,否则可能被认定为进项税额不得抵扣,面临补缴税款、滞纳金及罚款等处罚。
-
抵扣政策理解差异:对于一些特殊业务或政策边缘的进项税额抵扣,税企双方可能存在理解分歧。如企业购买的礼品用于业务招待,其进项税额是否能抵扣。企业可能认为是正常的经营支出应部分抵扣,而税务机关可能依据政策从严认定为不得抵扣。又如,对于企业兼营不同税率业务时进项税额的分摊计算方法,企业与税务机关可能有不同的理解和操作方式,这就需要企业深入研究政策法规,积极与税务机关沟通协商,必要时寻求专业税务顾问的帮助来解决争议。
五、稽查焦点
-
发票合规性检查:税务稽查重点关注企业取得的进项发票是否合规,包括发票的开具内容是否真实准确、是否符合发票开具规范、发票的取得途径是否合法等。例如,检查发票上的货物或服务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等信息是否与实际交易一致,是否存在虚开项目、大头小尾发票等情况。同时,对发票的来源进行审查,防止企业取得非法代开或伪造的发票进行进项税额抵扣。
-
进项税额转出审查:对于应作进项税额转出而未转出的情况,稽查部门会严格审查。如企业将购进用于集体福利的货物进项税额进行了抵扣,税务稽查会通过检查企业的福利费用支出明细、库存管理记录等资料,核实是否存在未按规定转出进项税额的行为。对于非正常损失的货物,稽查人员会查看企业的损失报告、保险理赔记录等,确保企业准确计算并转出相应的进项税额,防止企业通过隐瞒或错误处理进项税额转出事项来少缴增值税。
-
行业性专项稽查:针对某些特定行业,税务稽查会开展专项稽查行动,聚焦行业内常见的进项税额抵扣问题。例如,在建筑行业,稽查重点可能包括建筑企业是否存在将简易计税项目的进项税额错误抵扣、是否存在虚增建筑材料进项税额等情况;在交通运输行业,会关注运输企业的燃油费、修理费等进项税额的真实性与合理性,通过与行业平均水平对比、上下游企业数据比对等方式,发现企业可能存在的进项税额抵扣风险点并进行深入核查。
六、相关案例
(一)案例一
某制造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3 年 8 月购进一批生产设备,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进项税额 50 万元,同时购进一批用于职工食堂的厨房设备,进项税额 3 万元。该企业当月销售产品产生销项税额 80 万元。按照政策,用于职工食堂的厨房设备属于集体福利,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则该企业当月应纳增值税额 = 80 - 50 = 30 万元。若企业误将厨房设备的进项税额也进行了抵扣,税务机关在稽查时发现,会要求企业补缴增值税 3 万元,并根据情节加收滞纳金和罚款。此案例表明企业必须准确区分可抵扣与不可抵扣的进项税额,避免税务风险。
(二)案例二
某广告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3 年 9 月承接了一项广告业务,同时兼营一项简易计税的广告发布业务。该公司当月购进办公家具一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进项税额 2 万元,购进用于简易计税项目的广告材料一批,进项税额 1 万元。按照规定,兼营简易计税项目和一般计税项目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可全额抵扣,而专用于简易计税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该公司当月一般计税项目销项税额 6 万元。则该公司当月应纳增值税额 = 6 - 2 = 4 万元。若企业错误地将广告材料的进项税额也进行了抵扣,将导致少缴纳增值税,面临税务处罚。
七、会计实务
(一)进项税额抵扣的会计处理
企业取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发票时,根据发票类型和业务内容,借记 “应交税费 —— 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科目,按发票上记载的价款借记相关存货或成本费用科目,贷记 “银行存款”“应付账款” 等科目。例如,企业购进原材料一批,价款 20 万元,增值税进项税额 2.6 万元,材料已验收入库,款项通过银行支付。会计分录为:借记 “原材料” 20 万元,“应交税费 —— 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2.6 万元,贷记 “银行存款” 22.6 万元。
(二)进项税额转出的会计处理
当发生进项税额转出情形时,如购进货物用于集体福利、非正常损失等,借记相关成本费用科目,贷记 “应交税费 —— 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科目。例如,企业将一批库存商品用于职工福利,该批商品成本 8 万元,进项税额 1.04 万元。会计分录为:借记 “应付职工薪酬 —— 职工福利”9.04 万元,贷记 “库存商品” 8 万元,“应交税费 —— 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1.04 万元。
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