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
三个案例,个人代开发票的代开地点在哪里?
答复
问题一:
自然人提供了居间服务,应在哪里代开发票?
答复:
应当向居间服务也就是劳务发生地税务局申请自然人代开发票,劳务发生地应该是劳务的成交所在地,一般也是接受居间服务方单位所在地。
未向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问题二:
自然人临时销售了一批建材,应在哪里代开发票?
答复:
应当向销售地税务局申请自然人代开发票,销售地应该是货物的成交所在地,一般也是购货方单位所在地。
未向销售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问题三:
自然人临时提供了家装服务,应在哪里代开发票?
答复:
应当向家装施工地税务局申请自然人代开发票。
参考:
1、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关于增值税纳税地点的规定为:(三)非固定业户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增值税纳税地点为:
(一)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或者其授权的财政和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二)非固定业户应当向应税行为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三)其他个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或者租赁不动产,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应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不动产所在地、自然资源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