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税务局***税务所税务事项通知书
***税通【2024】***号
陈***(身份证:3***X)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八条相关规定。
事由:
您于2022年12月14日在国家税务总局***税务局办税服务厅申请代开4份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代码04300**00405,发票号码0***5- 0***8,货物名称均为营销策划费,价税合计共计1525200元,受票单位为***实业有限公司(9***3),开具时随票附征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7626元,但对于营销策划费等的发票,应按照劳务报酬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您存在未依法自行办理劳务报酬所得纳税申报的违法行为。
请您于15日内开展自查,据实办理纳税申报。
国家税务总局***税务所
2024年10月22日
来源:税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