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墨子老师,您好!我们是宁夏的一家拟上市公司,最近由于涉税违法被税务机关按《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处以1万元的罚款。请问我们这个处罚行为是否属于重大违法行为?
答:感谢您的提问!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业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1-7重大违法行为”的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且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出具明确核查结论的,可以不认定为重大违法:“违法行为显著轻微、罚款数额较小;相关规定或处罚决定未认定该行为属于情节严重;有权机关证明该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但违法行为导致严重环境污染、重大人员伤亡、社会影响恶劣等并被处以罚款等处罚的,不适用上述情形。”
再根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发布的《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7号)的规定,针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违法程度为“一般”的违法行为及处罚结果为:不缴或少缴税款金额在100万元以下的,处1万元罚款,编造虚假计税依据金额在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违法程度为“严重”的违法行为及处罚结果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金额在500万元以上,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上述规定中“以下”含本数,“以上”不含本数。
综上所述,贵公司该涉税违法行为,只要做到及时整改。可以不作为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