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墨子老师,您好!我们公司在抖音、淘宝、美团等平台上开网店、挂商品或卖门票,这些平台按收入的几个点扣完后再跟公司进行结算,平台给我们开的是“信息技术服务”的发票。请问我们拿着这个发票能正常税前扣除吗?
答:感谢您的提问!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信息技术服务,指利用计算机、通信网络等技术对信息进行生产、收集、处理、加工、存储、运输、检索和利用,并提供信息服务的业务活动。关键在于贵公司有没有提供信息交于平台进行处理。如果平台对贵公司提供的信息进行生产、收集、处理、加工、存储、运输、检索和利用,并提供信息服务的业务活动的,那属于信息技术服务。如果平台仅对自己获得的信息进行处理帮助贵公司促销的,那是一种经纪代理的服务。
根据《企业所得税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企业取得私自印制、伪造、变造、作废、开票方非法取得、虚开、填写不规范等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以及取得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的其他外部凭证,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