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收到《催缴税款通知书》,觉得不合理可以直接申请行政复议吗?
答: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得除外。
同时,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纳税担保人在与税务机关发生纳税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才能依法申请行政复议。这意味着在未缴纳税款或提供相应担保的情况下,直接申请行政复议是不被允许的。
因此,公司不能因为觉得不合理就先不缴纳税款,而应该先履行缴税义务或提供担保,再依法进行行政复议程序。
以下内容参考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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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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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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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