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解析:企业取得财政补贴,企业所得税上收入确认的时间是按照权责发生制还是收付实现制?
问题:企业取得财政补贴,企业所得税上收入确认的时间是按照权责发生制还是收付实现制?
1、企业取得财政补贴,凡是根据企业销售货物、提供劳务服务的数量、金额的一定比例给予全部或部分资金支付的,应当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收入。
2、企业取得财政补贴,凡是与企业销售货物、提供劳务服务的数量、金额不挂钩的,应当按照收付实现制原则确认收入。
参考: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征管口径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7号)第六条规定:“企业按照市场价格销售货物、提供劳务服务等,凡由政府财政部门根据企业销售货物、提供劳务服务的数量、金额的一定比例给予全部或部分资金支付的,应当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收入。除上述情形外,企业取得的各种政府财政支付,如财政补贴、补助、补偿、退税等,应当按照实际取得收入的时间确认收入。”
案例1:
甲公司是市重点化工企业。2024年公司收到80万元市政府拨付的财政补贴,资金拨付文件中注明该补贴只能用于其老旧设备更新改造。由于甲公司取得的该笔80万财政补贴与企业销售货物的收入或数量不挂钩,因此,在企业所得税上应当按照收付实现制原则确认收入。
案例2:
某上市公司乙公司(燃气销售),按照国家发改委规定:公司向居民每销售一方天然气政府补助0.3元;根据当地天然气补贴实施办法公司在次月(10日前)向当地燃气主管申报上月居民用气量,燃气主管部门核实后转发改委,发改委确认后财政局拨付补贴款。由于此类政府补助与商品销售数量、价格直接挂钩,因此,乙公司在企业所得税上应当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