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财税法规
税收法规
税收征收管理
增值税
消费税
出口退(免)税
营业税
资源税
车辆购置税
企业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
土地增值税
印花税
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
车船税
契税
耕地占用税
船舶吨税
烟叶税
城建税与教育费附加
税收条约
环境保护税
政府性基金、费
江苏税务
地方财税法规
江苏财税法规
江苏无锡财税法规
北京财税法规
天津财税法规
上海财税法规
重庆财税法规
浙江财税法规
安徽财税法规
福建财税法规
广东财税法规
广西财税法规
海南财税法规
云南财税法规
贵州财税法规
江西财税法规
湖南财税法规
湖北财税法规
四川财税法规
西藏财税法规
河南财税法规
山东财税法规
河北财税法规
山西财税法规
陕西财税法规
甘肃财税法规
宁夏财税法规
青海财税法规
新疆财税法规
吉林财税法规
黑龙江财税法规
辽宁财税法规
内蒙古财税法规
财务与会计法规
会计行政管理
企业会计准则
企业会计准则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
企业会计准则讲解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与解答
企业会计准则实施问答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案例
会计处理规定
证监部门会计监管规则
会计监管风险提示
企业会计准则实务问答
企业会计准则其他
小企业会计准则
政府会计准则制度
政府会计准则
政府会计准则应用指南
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解释
政府会计准则应用案例
政府会计实施问答
关于应收款项的会计处理
关于预付款项的会计处理
关于存货的会计处理
关于投资的会计处理
关于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
关于无形资产的会计处理
关于公共基础设施的会计处理
关于应付职工薪酬的会计处理
关于净资产及预算结余的会计处理
关于收入的会计处理
关于预算管理一体化的会计处理
其他会计处理
政府会计制度
政府会计准则其他
财政总会计制度
事业单位会计准则
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会计制度与2006年前会计准则
特定组织与项目会计核算规定
可持续信息披露准则
可持续披露准则
可持续披露准则应用指南
管理会计
代理记账
财务管理
国际会计准则
注册会计师法规
执业准则
执业准则应用指南
审计指引
职业道德守则
审计准则问题解答
会计师事务所管理
会计信息质量检查
证监部门审计监管指引与会计风险监管提示
其他
注册税务师法规
涉税专业服务基本准则
税务师执业规范
职业道德、质量控制、程序指引
纳税申报代理类业务指引
一般税务咨询类业务指引
专业税务顾问类业务指引
税收策划类业务指引
涉税鉴证类业务指引
纳税情况审查类业务指引
其他税务事项代理类业务指引
税务师事务所管理
税务师其他
资产评估师法规
资产评估执业准则
资产评估指南
资产评估指导意见
资产评估操作指引
资产评估专家指引
资产评估其他法规
内部审计法规
内部审计准则
内部审计实务指南
内部审计其他
国家审计法规
内部控制法规
内部控制基本规范
内部控制应用指引
内部控制评价指引
内部控制审计指引
内部控制操作指南
内部控制相关问题解释
其他内部控制法规
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
财政法规
海关法规
国有资产管理法规
外汇管理法规
金融证券法规
金融监管法规
金融监管法规
人民银行法规
银行间交易商协会
证券法规
证监会
上交所
深交所
北交所
股转系统
证券登记结算公司
上期所
商品交易所
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证券业协会
中上协
期货业协会
商务发改工信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法规
人社医保自规住建法规
国务院经济法规
税收专题法规
增值税专题法规
消费税专题法规
营业税专题法规
资源税专题法规
车辆购置税专题法规
企业所得税专题法规
个人所得税专题法规
土地增值税专题法规
印花税专题法规
房产税专题法规
车船税专题法规
契税专题法规
城镇土地使用税专题法规
耕地占用税
城建税与教育费附加专题法规
进出口税收专题法规
外资企业税收专题
税收协定专题法规
综合税收法规专题
公司破产重整专题法规
税收征收管理专题法规
外汇管理专题法规
其他专题法规
司法及单行法律专题法规
法院
检察院
刑法与刑事诉讼法(经济)
民法典与民事诉讼法
民法典
公司法
破产法
其他法律法规
其他法律
其他法规
法律法规征求意见稿
青海财税法规
1bdfsd2gdfdcx
全文有效
2024-09-12
2024-09-12
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通告2024年第3号 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灵活就业人员缴纳2024年度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有关事项的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通告2024年第3号  发布时间:2024-09-06  
 

 根据《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青海省财政厅 青海省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关于确定2024年度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通知》(青人社厅函〔2024〕312号)及相关政策规定,灵活就业人员、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开始缴纳2024年度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缴费时间

  2024年9月10日至2024年12月25日。

  二、缴费标准

  2023年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103711元/年(8643元/月)。2024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上限为25929元/月,缴费基数下限为5186元/月。缴费人员可在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选择缴费基数档次(详见附件),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

  缴费时选择缴费基数档次的高低,关系到领取基本养老金待遇的多少。基本养老金待遇计发及调整均体现“多缴多得”“长缴多得”激励机制,有条件的缴费人员可选择高档次的基数缴费,以提高基本养老金生活保障水平。

  三、缴费方式

  缴费人员可选择线上或线下渠道缴费。

  (一)线上缴费渠道

  1.青海税务APP缴费流程:登录青海税务APP,-->点击“首页”-->点击“社保费缴纳(标准版)”-->点击“社保缴费办理”-->选择“办理对象”(输入姓名、身份证件号码信息)-->点击“下一步”-->选择“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选择缴费基数档次)-->选择“费款所属期”(核实费款所属期、缴费金额等信息)-->点击“提交”-->选择“支付方式”-->点击“确认缴费”。

  2.微信缴费流程:进入微信-->点击“我”-->点击“服务”-->点击“城市服务”-->点击“社保”-->点击“社保缴费”-->选择“灵活养老本年自主”(填写缴费人员身份证号码、姓名,选择“缴费开始年月”“缴费终止年月”)-->点击“下一步”(选择缴费基数档次、核实人员信息)-->点击“下一步”(核实缴费金额、缴费项目、档次金额、费款所属期等信息)-->点击“去支付”(选择支付渠道)-->点击“确认支付”。

  (二)线下缴费渠道

  选择省内商业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中国银行、工商银行、招商银行)的营业网点窗口——出示缴费人员身份证件——按照工作人员提示(选择缴费基数档次)——确认缴费信息——缴费。

  (三)注意事项

  1.缴费人员缴费时,请仔细核对缴费人员身份证件号码、姓名、参保险种、缴费开始年月、缴费终止年月等关键信息。若发现信息系统显示缴费人员身份信息与实际身份信息不符,应先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修正参保登记信息后再缴费。

  2.未参保人员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时,可通过国家公共服务平台、12333APP、青海人社通APP、青海人社政务服务一体化平台,线上申请办理参保登记,也可到户籍所在区域的社保经办机构线下办理参保登记;办理参保登记后通过税务部门提供的线上或线下渠道缴费。

  四、服务咨询

  缴费人员在办理参保登记、权益记录和待遇发放等业务时,如有疑问可拨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服务热线12333或咨询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办理缴费业务时,如有疑问可拨打税务部门纳税缴费服务热线12366或咨询当地税务局。

  特此通告。

  附件:灵活就业人员参保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2024年度缴费基数档次及缴费金额对照表

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4年9月6日

 
相关文章 查看更多>>
【打印】      【关闭】
版权所有:天赋长江(无锡)税务师事务所
地址:江苏省江阴市长江路169号汇富广场22楼
电话:0510-86855000 邮箱:tfcj@tfcjtax.com
苏ICP备05004909 苏B2-200400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