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09-19 来源:税政解析与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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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4)陕0503刑初3号
被告人宫某某,男,1973年12月17日出生于吉林省通化市,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住天津市宁河区。2015年8月因故意伤害罪被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20年11月4日因犯赌博罪被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十五天,2021年5月16日刑满释放。2023年8月17日因本案被抓获,2023年8月25日因涉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某某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渭南市华州区看守所。
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检察院以华州检刑诉(2023)1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宫某某犯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余自立依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宫某某及其辩护人朱洪光等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20年7月份,司国卿(已判决)为了获取石油化工类企业资质手续及百万版空白增值税专用发票,通过出售发票给赵某(另案处理)从中赚取手续费牟利,经中间人介绍找来专门帮人注册成立公司、跑税收返点的陆有华(已判决)准备合伙实施。期间双方商议好合作模式及注册公司领取发票要求及利润分成事项,具体由陆有华带领团队以“招商引资向地方政府提供税收”名义自行在全国范围内寻找符合要求的地方注册成立公司获取相应的营业执照、公司印章、对公账户U盾、金税盘,每个月申领不低于600份(面额累计6亿元)的空白百万版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司国卿需求陆有华便先后找来被告人官伟军及高某、张某2、杨某(三人已判决)在渭南市高新区成功注册陕西油劳嘴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油劳嘴公司)并申领发票。各被告人还多次共同商议出售发票手续费的利润分成,按照申领发票成功开具数额对应购销合同销售成品油的吨位进行结算居间服务费。其中赵某按照每吨40元的标准给司国卿结算,司国卿按照每吨20元的标准给陆有华结算,陆有华和宫某某、高某、张某2、杨某等其他成员之间按照每吨2--8元的不等标准进行分成。自2020年7月份至9月份期间,司国卿、陆有华等人在“油劳嘴”公司无实际经营业务的情况下向高新税务局提供油品销售、采购合同等备案手续后先后三次从高新区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税务大厅累计领取25份十万版和800份百万版空白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面额累计80250万元。“油劳嘴”公司成立三到四个月后,因未能足额按时纳税款、发票购销不匹配、不能提供“三流”数据等因素,被高新区税务局“锁住金税盘”停止发放发票并最终被叫停。经调取“油劳嘴”公司进项明细显示:2020年8-9月份“油劳嘴”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702份,金额总计61200万元,税额总计7962万元。从“油劳嘴”公司领取的空白增值税发票由司国卿出售给赵某后,共获取370万元好处费。其中被告人宫某某获利40余万(含陈俊林20余万元)。目前,被告人宫某某退赃24.5万元。
公诉机关就起诉书指控的上述事实向法庭出示了渭南市税务局稽查局涉税案件线索移送书、受案登记表、指定管辖通知书、抓获经过、立案决定书及公司登记备案资料,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陕西油劳嘴公司相关资料,公司注册资料、发票领取资料、相关书证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宫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应当以非法出售增值税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宫某某属从犯,能自愿认罪认罚,但因其属累犯,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70000元。
被告人宫某某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的辨护意见是:1.被告人宫某某在本次犯罪中,属于从犯;2.根据本案证据,被告人宫某某的违法所得应为268750元,其已在公安机关和庭审前全部退赔;3.被告人宫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有坦白情节,庭前也主动交纳了70000元罚金;4.被告人宫某某目前身体内移植了四个心脏支架,其特殊的身体情况希望法庭能予以考虑。综上建议对被告人在有期徒刑二年以下量刑并宣告缓刑。
经法庭审理查明:2020年,赵某(另案处理)为了获取百万版空白增值税专用发票,找到司国卿(已判刑)让其帮忙找人注册成立石油化工类公司。2020年7月份,司国卿为获取非法利益,经人介绍找来专门帮人注册成立公司、税收返点的陆有华(已判刑),双方商议了合作模式、注册公司、领取发票、利润分成等事项,具体由陆有华带领团队以“招商引资向地方政府提供税收”名义,在全国范围内寻找符合要求的地方注册成立公司,并获取相应的营业执照、公司印章、对公账户U盾、金税盘,每个月申领不低于600份空白百万版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司国卿的要求,陆有华先找来被告人宫某某,并先后联系张某2、高某、杨某(三人已判刑),协调当地政府办理公司注册。后在杨某的引荐下,陆有华等人对接渭南市高新区政府,最终促成公司的落地(成立企业条件为高新区政府为企业提供场地、保证每个月不低于600份百万版发票,企业为政府每个月缴纳不低于200万元税收)。同年7月22日,陕西省油劳嘴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油劳嘴公司)在渭南市高新区××注册成功,登记为一般纳税人(法定代表人王某2,公司监事张某1,财务负责人皇碧侠,办税人员王某1),并获取了油劳嘴公司的营业执照、公司印章、浦发银行对公账户U盾、金税盘。2020年7月份至9月份期间,司国卿、陆有华等人在油劳嘴公司无实际经营业务的情况下向高新税务局提供油品销售、采购合同等备案手续后,于2020年7月28日领取25份十万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面额累计250万),8月20日领取300份百万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面额累计3亿元)、9月1日领取500份百万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面额累计5亿元)。后因油劳嘴公司未能按时纳税款、发票购销不匹配、不能提供“三流”数据等因素,被高新区税务局“锁住金税盘”停止发放增值税专用发票。所领取的800份百万版空白增值税发票及公司的营业执照、公司印章、浦发银行对公账户U盾、金税盘等由司国卿交给赵某。赵某按照购销合同销售成品油的吨位价格标准每吨40元给司国卿进行结算。共支付司国卿好处费370万元。司国卿按照每吨20元的标准给陆有华居间服务费,陆有华和被告人宫某某、高某、张某2、杨某等人按照每吨2--8元的不等标准进行分成。其中被告人宫某某获利268750元。经调取油劳嘴公司进项明细显示:2020年8-9月份,油劳嘴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702份,金额总计61200万元,税额总计7962万元。2020年12月,国家税务总局渭南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对陕西油劳嘴能源有限公司涉税问题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作为一家商贸公司短时间内开票金额巨大,购进和销售品名严重不匹配,可能涉嫌虚开增值税发票犯罪,遂将该案移送至某某局于2021年5月28日指定华州分局管辖。华州分局于2021年6月1日立案侦查。2023年8月17日,被告人宫某某在天津市宁河区芦台医院被宁河分局板桥派出所抓获归案。在侦查阶段,被告人宫某某退赃245000元。在审理阶段,被告人宫某某退赃23750元,交纳罚金70000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渭南市税务局稽查局涉税案件线索移送书、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立案决定书及公司登记备案资料,被告人宫某某的供述,同案犯司国卿、陆有华、张某2、高某、杨某的供述,证人赵某、皇碧侠、王某1、王某2、张某1、党某等人的证言,本院(2023)陕0503刑初53号刑事判决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涉案款收据,陕西油劳嘴公司相关资料,公司注册资料、发票领取资料等书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户籍证明信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宫某某伙同他人为获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注册成立公司,违反国家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制度,将申领的百万版增值税专用发票800份交赵某出售,数量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罪罪名成立。被告人宫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不适用缓刑,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对辩护人提出“建议适用缓刑”之意见不予采纳,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宫某某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予以减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宫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并主动交纳罚金和退赔其违法所得,可予从轻处罚。对被告人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具有从犯,坦白、主动退赔”之意见予以采纳。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宫某某犯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7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3年8月17日起至2026年8月16日止)。
二、已追缴被告人宫某某的违法所得268750元依法予以没收,上交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