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答疑
增值税
我公司中秋节外购月饼赠送客户以及发放职工福利,增值税需要视同销售吗?
发布时间:2024-09-18  来源:一品税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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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我公司(一般纳税人)中秋节外购月饼赠送客户以及发放职工福利,增值税需要视同销售吗?
解析:
1、外购月饼赠送客户,增值税需要视同销售,按13%计提销项税。
2、外购月饼赠送员工,增值税不需要视同销售,但是也不得抵扣增值税,若是已经抵扣的需要做进项税转出处理。

参考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参考二: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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