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名称:刘某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成税一稽 罚 〔2024〕 **号
处罚事由:经查,你2022年至2023年期间从两处取得工资薪金收入,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应合并计算应纳所得额。但你每月从成都市某某农业专业合作社取得2600元工资收入未合并申报纳税,造成少缴2022年个人所得税72元。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主席令第049号)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彭怀文备注:此条规定为“偷税”)
处罚结果:对你取得另外一处工资收入未申报纳税,造成少缴的个人所得税72元,处以少缴税款一倍的罚款,即72元。
处罚生效期:2024-09-11
处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彭怀文说:
有人肯定有疑惑:不是说补税低于400元,就可以豁免汇算清缴补税吗?为什么该案例中刘某只是少缴了72元,税务局既要求补缴,还要罚款1倍呢?
其实,补税金额低于400元或年收入低于12万元,可免于汇算清缴补税,是有前提条件的——依法办理了预扣预缴!
如果没有依法办理预扣预缴的话,即使补税金额低于400元或年收入低于12万元,也是需要办理汇算清缴并补税。
因此,该案例中刘某第二处的工资收入,如果平时没有依法预扣预缴并全员全额申报,则不能享受免于汇算清缴以及免于补税的优惠。
每月工资2600元,假如全年12个月,则该部分收入=2600×12=31200元。
如果另外一处工资已经扣除了基本费用(6万元/年),以及社保费、专项附加扣除等,此处从合作社取得的工资不考虑扣除项目,直接按照最低税率3%计算,则应补税=31200.00×3%=936.00元。
但是,税务稽查的补税金额只是72元,说明该人之前其实需要退税或者收入并不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