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税证明上是房东的名字,可以拿来公司报销且入账吗?
解答:
这种情况在实务中很参见,房东是个人的,房东不愿意承担租房发生的税费,甚至有租赁合同约定的租金就是税后金额。
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而房东是个人的,在税务局代开发票产生并实际缴纳的房产税、增值税及附加、印花税、个人所得税等,实际依法应由房东个人缴纳并承担,如果是承租方企业实际缴纳并承担的,就属于《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八)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因此,不得税前扣除。
不得税前扣除,属于税务处理的范畴,并不是企业财务管理或会计处理的依据。依照“真实性原则”,企业应当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为依据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企业只要实际发生了支付并承担房东税费的业务,不管税法规定如何处理,都应进行会计确认,即需要入账,然后对税会差异按规定做纳税调整。
因此,实务中很多企业对于房东是个人的,且签署的租金约定是税后金额的,会先将税后租金转换为税前租金,然后让房东配合以税前租金去申请代开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