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新电局取消《其他扣税凭证明细表》后,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或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铁路等符合进项抵扣要求票据的,在申报时按规定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第8b栏“其他”中。
同时,应填写《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第10栏“(四)本期用于抵扣的旅客运输服务扣税凭证”相关栏次。按照《<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填写说明》规定,第10栏“(四)本期用于抵扣的旅客运输服务扣税凭证”反映按规定本期购进旅客运输服务,所取得的扣税凭证上注明或按规定计算的金额和税额,第10栏包括第1栏中按规定本期允许抵扣的购进旅客运输服务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第4栏中按规定本期允许抵扣的购进旅客运输服务取得的其他扣税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