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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稽查 | 12宗涉税案例
发布时间:2024-09-20  来源:税律风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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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厦税一稽罚﹝2024﹞42号

利用关联公司隐匿销售收入

BRSINTC

厦税一稽罚﹝2024﹞42号

基本信息

行政处罚相对人 幸韵(厦门)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处罚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处罚金额(元) 88,756.31 没收金额(元) -

处罚日期 2024-01-11 发布日期 2024-01-12

违法事实 你单位存在货物权属已转移,纳税义务已发生但未申报销售收入及利用关联公司隐匿销售收入的情况,造成少申报销售收入,构成偷税;由此导致多退增值税留抵税款,认定为骗取留抵退税款。

违法行为类型 13

处罚结果 罚款88756.31元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02

宁税三稽罚﹝2024﹞2号

在电商平台销售货物,取得的收入

未如实进行纳税申报

BRSINTC

宁税三稽罚﹝2024﹞2号

基本信息

行政处罚相对人 福建珠葛亮电子有限公司 处罚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宁德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处罚金额(元) 101,660.77 没收金额(元) -

处罚日期 2024-02-02 发布日期 2024-02-04

违法事实 ﹝一﹞虚假纳税申报造成少缴税款经查,该公司主要在电商平台销售货物,取得的收入未如实进行纳税申报。该公司2018年10月至2023年9月取得不含税销售收入共计25636149.69元,仅申报增值税收入5090057.86元,造成少缴增值税168187.68元,城市维护建设税6030.71元。该公司2018年1月至2022年12月取得不含税销售收入共计17891745.66元,申报企业所得税营业收入共计2862005.27元,造成少缴企业所得税23377.63元。该公司2018年10月至2022年6月在网上销售货物,签订电子订单共计25851447.38元,申报缴纳印花税413.85元,少缴印花税1725.50元。该公司上述申报与实际情况不符的行为属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是偷税。﹝二﹞未按照规定设置账簿该公司未按照规定设置账簿,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未改正。

违法行为类型 偷税、未按照规定设置账簿

处罚结果 对福建珠葛亮电子有限公司虚假纳税申报造成少缴增值税168187.68元、城市建设维护税6030.71元、印花税1725.50元、企业所得税23377.63元的行为,处以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共计99660.77元,其中:增值税罚款84093.84元、城市维护建设税罚款3015.36元、企业所得税罚款11688.82元、印花税罚款862.75元。决定对你公司未按照规定设置账簿的行为处以2,000.00元罚款。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03

榕税二稽罚﹝2024﹞4号

动物保健对你公司处以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税款50%的罚款,即处以罚款6,200,218.61元

BRSINTC

福州华益动物保健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11680880602Y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榕税二稽罚﹝2024﹞4号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决定日期 2024-05-15

处罚内容 鉴于你公司在我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前预补缴相应税款的合计金额已超过你公司偷税少缴金额的30%,故对你公司处以偷税少缴税款50%的罚款,即处以罚款9,035,135.13元。你公司作为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12,400,437.22元,鉴于你公司在我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前补扣缴相应的个人所得税合计金额已超过你公司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金额的30%,故对你公司处以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税款50%的罚款,即处以罚款6,200,218.61元。

罚款金额(万元) 1523.535374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0.0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违法行为类型 逃避缴纳税款

违法事实 逃避缴纳税款

处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偷税行为如何确定偷税数额和补税罚款的通知》﹝国税发﹝1998﹞66号﹞第一条、以及《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发布〈福建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1号﹞所附《福建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41项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以及《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发布〈福建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1号﹞所附《福建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16项规定,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04

岩税一稽罚﹝2024﹞4号

通过收取现金、刷银行卡、微信、支付宝、美团打款、抖音打款、饿了么打款等方式,取得不含税销售收入未全部申报

BRSINTC

福建省牛里合餐饮服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MA2Y6X6N0B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岩税一稽罚﹝2024﹞4号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决定日期 2024-06-06

处罚内容 对偷税行为罚款44317.04元。

罚款金额(万元) 4.43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无

违法行为类型 偷税

违法事实 你公司在2021年1月至2023年12月期间,通过收取现金、刷银行卡、微信、支付宝、美团打款、抖音打款、饿了么打款等方式,取得不含税销售收入14805031.99元﹝其中2021年3860252.09元、2022年4688965.92元、6255813.98元﹞,为少缴税款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同期只申报不含税销售收入5567716.95元﹝其中2021年2000970.87元、2022年2063752.31元、2023年1502993.77元﹞,少申报不含销售收入合计9237315.04元﹝其中2021年1859281.22元、2022年2625213.61元、2023年4752820.21元﹞。

处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九号根据2015年4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三号修订﹞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和《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发布<福建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2021年第1号﹞规定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龙岩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05

凉税稽 罚 〔2024〕 15 号

你单位未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取得收入未进行纳税申报,未缴纳增值税及其附加、企业所得税

BRSINTC

纳税人识别号 纳税人名称 布拖县鸿远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姓名 安如贵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凉税稽 罚 〔2024〕 15 号 案件名称 布拖县鸿远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违法 

处罚类别 其他违法

处罚事由 (一)你单位未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取得收入未进行纳税申报,未缴纳增值税及其附加、企业所得税。你单位2016年6月16日取得营业执照,未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经稽查催告,于2024年2月1日办理临时税务登记,2024年2月27日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成立后承接“布拖县彝家新寨、异地扶贫搬迁安全住房建设项目工程”,2016年8月10日与1091户农户签定《异地搬迁建设工程施工工程合同》,项目合同总价款80,000,724.00元,从2016年9月到2020年8月,共计收到建筑服务收入77,518,770.00元,至2024年2月1日止未申报缴纳相关税费。仅设立2016年10月至2017年12月15日的收支流水账和部分会计序时账,未保存原始凭证,财务核算不健全。取得建筑服务收入未向付款方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购进货物时没有取得相应发票。你单位2016年至2020年少缴税费合计3,980,753.32元,其中:增值税2,255,088.90元,少缴城市维护建设税110,195.4元,少缴教育费附加66,117.24元,少缴地方教育附加44,078.16元,少缴企业所得税1,505,273.62元。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

处罚结果 处你单位少缴税款0.5倍的罚款,即罚款177,519.03元。

 

 

 

06

凉税稽罚〔2024〕24号

以自营名义出口货物,未缴纳企业所得税

BRSINTC

凉税稽罚〔2024〕24号

基本信息

行政处罚相对人 四川芃莱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处罚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凉山彝族自治州税务局稽查局

处罚金额(元) 594,293.94 没收金额(元) -

处罚日期 2024-07-22 发布日期 2024-09-18

违法事实 (一)你单位以自营名义出口货物,未缴纳企业所得税。你单位于2022年8月4日取得营业执照,已按规定完成税务登记,2022年8月8日完成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取得对外贸易经营资质,2022年9月5日获得出口单位名录登记新办行政许可。经查,你单位主要以自营名义出口货物,公司存续期间一直未按规定建立账簿核算。出口货物报关单中境内收发货人及生产销售单位均是四川芃莱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未开具过《代理出口货物证明》,未实质参与出口经营活动,但仍以自营名义出口,2022年度累计出口货物金额达人民币118,858,786.28元,未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2024年5月经主管税务机关催报催缴,你单位仍未对2022年企业所得税进行申报缴纳。

违法行为类型 -

处罚结果 对你单位少缴税款1,188,587.87元处以50%的罚款,即:594,293.94元。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07

凉税稽罚〔2024〕39号

你公司取得105份伪造的增值税普通发票计入成本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

BRSINTC

凉税稽罚〔2024〕39号

基本信息

行政处罚相对人 会理泊湾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处罚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凉山彝族自治州税务局稽查局

处罚金额(元) 110,000.00 没收金额(元) -

处罚日期 - 发布日期 2024-09-18

违法事实 你公司取得105份伪造的增值税普通发票计入成本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

违法行为类型 -

处罚结果 你公司取得伪造的增值税普通发票计入成本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的行为,符合《川渝地区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执行标准》“发票及票证管理类,序号33,违法行为代码“418”的情形,对你公司的行为处罚款110,000元。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

 

 

 

08

六税一稽罚﹝2024﹞17号

取得培训费及特许经营权收入832万,

少报应税收入

BRSINTC

六安市金云机动车驾驶技术培训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00327969366G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六税一稽罚﹝2024﹞17号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决定日期 2024-09-14

处罚内容 决定处以少缴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50%罚款,即32468.48元,其中增值税罚款31370.52元,城市维护建设税罚款1097.96元。对你公司上述未按规定保管账簿的行为,处以2000元罚款。

罚款金额(万元) 3.446848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违法行为类型 按偷税处理

违法事实 你公司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9月30日共取得培训费及特许经营权收入8326890元(含税),已申报增值税免税收入292548.91元,实际应申报应税收入4146320元(含税),免税收入4180570元(含税)。你公司少计应税营业收入4146320元(含税),造成少缴增值税62741.03元,城市维护建设税2195.94元。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六安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09

常税稽二处〔2024〕159号

支付股东借款利息未代扣代缴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

BRSINTC

国家税务总局常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常税稽二处〔2024〕159号

闵龙万家(常州)贸易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20402MA2049DR0L)

我局(所)于2022年9月27日至2024年8月2日对你(单位)(地址:常州市天宁区凤凰路25号)2019年9月20日至2021年12月31日税收申报缴纳和代扣代缴义务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 违法事实

1.对外销售商品,通过你单位股东个人银行卡和微信收款,少计2019年营业收入2653388.89元、2020年营业收入10163506.64元、2021年营业收入6886535.84元(以上收入均不含税),未申报缴纳相应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印花税和企业所得税。

2.你单位2021年支付股东借款利息67585元,未代扣代缴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

3.你单位工资薪金实际发放数为2019年142579.30元、2020年591392元、2021年963506元,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申报数为2019年68000元,2020年221950.64元,2021年156983元,少申报工资薪金数为2019年74579.30元,2020年369441.36元,2021年806523元。

二、 处理决定及依据

(一)你单位未按规定进行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印花税、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

1.对上述违法事实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第一条、第十九条的规定,对你单位追缴2019年增值税344940.56元、2020年增值税1304299.21元、2021年增值税892056.21元,合计2541295.98元。

2.对上述违法事实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条、第七条、《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8号)、《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教育费附加等政府性基金征收办法的通知》(苏政发〔2003〕66号)第一条第一项、第二项、《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地方教育附加等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苏政发〔2011〕3号) 第一条、第三条的规定,对你单位追缴2019年城市维护建设税24145.84元、教育费附加10348.22元、地方教育附加6898.81元,合计41392.87元;2020年城市维护建设税91300.94元、教育费附加39128.98元、地方教育附加26085.98元,合计156515.90元;2021年城市维护建设税62443.94元、教育费附加26761.69元、地方教育附加17841.12元,合计107046.75元。

3.对上述违法事实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调整印花税计税依据核定征收标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9号)的规定,对你单位追缴2019年印花税318.4元,2020年印花税1219.6元,2021年印花税826.2元,合计2364.2元。

4.对上述违法事实1,你单位购进货物来源主要为个体户及个人,未能取得相应发票,且相关成本票据未妥善保存,导致无法准确核算相关成本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核定你单位2020-2022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你单位属于批发和零售贸易业,2019-2021年同期同类应税所得率分别为2.35%、2.35%、2.46%,批发和零售贸易业最低应税所得率为4%,故核定你单位2019-2021年度应税所得率为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一条、第四条、第五条、第二十八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8号)的规定,你单位2019年度申报营业收入0元,应调增营业收入2653388.89元,调整后的收入为2653388.89元,核定应纳税所得额为2653388.89×4%=106135.56元,应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106135.56×25%×20%=5306.78元,已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0元,追缴2019年企业所得税5306.78元;

你单位2020年度申报营业收入3719460.70元,应调增营业收入10163506.64元,调整后的收入为13882967.34元,核定应纳税所得额为13882967.34×4%=555318.69元,应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555318.69×25%×20%=27765.93元,已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0元,追缴2020年企业所得税27765.93元;

你单位2021年度申报营业收入6362315.58元,营业外收入1182.46元,应调增营业收入6886535.84元,调整后的收入为13250033.88元,核定应纳税所得额为13250033.88×4%=530001.36元,应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530001.36×12.5%×20%=13250.03元,已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0元,追缴2021年企业所得税13250.03元;

合计拟追缴企业所得税46322.74元。

5.对上述违法事实2-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第十二条的规定,你单位少代扣代缴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12330.32元,少代扣代缴股息、利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13517元,合计25847.32元。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7号)规定,责成你单位限期将少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25847.32元补扣入库。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对你单位未按规定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企业所得税税款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常州市天宁区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常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10

明税三稽罚﹝2024﹞2号

开具未发生真实业务往来的增值税普通发票3618份,金额290792459.00元,税额0.00元,价税合计290792459.00元的行为处罚款200000.00元

BRSINTC

建宁县绿田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3068938981XT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明税三稽罚﹝2024﹞2号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决定日期 2024-08-08

处罚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七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发布〈福建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2021年第1号﹞附件《福建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决定对你单位2017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开具未发生真实业务往来的增值税普通发票3618份,金额290792459.00元,税额0.00元,价税合计290792459.00元的行为处罚款200000.00元。

罚款金额(万元) 20.0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违法行为类型 发票违法

违法事实 该公司为自己开具与经营情况不符的增值税普通发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七条,应予以处罚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七条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三明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11

南税一稽罚﹝2024﹞5号

对你公司虚开8份增值税普通发票,金额合计0元的行为,处以8000元罚款

BRSINTC

南税一稽罚﹝2024﹞5号

基本信息

行政处罚相对人 福建立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处罚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南平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处罚金额(元) 8,000.00 没收金额(元) -

处罚日期 2024-09-11 发布日期 -

违法事实 其他违法

违法行为类型 其他违法

处罚结果 对你公司虚开8份增值税普通发票,金额合计0元的行为,处以8000元罚款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发布<福建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1号﹞

 

 

 

12

榕税二稽罚﹝2024﹞38号

在我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前预补缴相应税款的合计金额已超过你公司偷税少缴金额的30%,故对你公司处以偷税少缴税款50%的罚款

BRSINTC

榕税二稽罚﹝2024﹞38号

基本信息

行政处罚相对人 福州富元宏康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 处罚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处罚金额(元) 242,676.24 没收金额(元) -

处罚日期 2024-07-02 发布日期 2024-07-02

违法事实 逃避缴纳税款

违法行为类型 逃避缴纳税款

处罚结果 鉴于你公司在我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前预补缴相应税款的合计金额已超过你公司偷税少缴金额的30%,故对你公司处以偷税少缴税款50%的罚款,即处以罚款242676.24元。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以及《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发布〈福建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1号﹞所附《福建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41项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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