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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财税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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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02
2025-03-27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组织开展2024年度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工作的通知
黑财监〔2024〕35号  发布时间:2024-08-02  
 

各市(地)、县(市)财政局,省直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23〕4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黑龙江省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工作实施方案》(黑办发〔2023〕6号),按照《财政部关于组织地方财政部门开展2024年度会计和评估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财监〔2024〕10号)要求,省财政厅决定组织开展2024年度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工作,现将有关情况通知如下:

一、检查组织、对象和范围

(一)检查组织。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工作由省财政厅统一组织,各市(地)、县(市、区,不含市辖区)财政局(以下简称市县财政局)具体组织和实施本地区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工作。

(二)检查对象。行政事业单位会计信息质量检查方面,省财政厅抽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黑龙江省中小企业发展服务中心2家单位。市县财政局对同级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及所属1家事业单位(如本级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无所属事业单位,可自行选择1家事业单位)开展检查。企业会计信息质量检查方面,省、市、县财政部门选取区域内1家国有企业(公司)开展检查。

(三)检查范围。原则为2023会计年度,遇有特殊情况或其他工作需要可以追溯以前会计年度延伸其他相关单位。

二、检查重点内容

(一)行政事业单位重点检查内容。聚焦行政事业单位政府会计准则制度执行情况,以及“三公”经费、国有资产管理中存在的相关问题。同时关注预算执行、财务管理、会计核算、预算绩效管理、内控制度建设与执行、预决算公开、工程项目建设、“三重一大”制度执行等直接或间接影响会计信息质量的财政、财务、会计等方面的违法、违规、违纪问题。

(二)国有企业(公司)重点检查内容。重点关注收入、资产减值、金融工具、合并财务报表等企业会计准则的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和执行,能源、交通、水利、医疗以及村镇银行、粮食贸易等关系国计民生的行业或领域;重点检查私设会计账簿、伪造或变造会计资料、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隐匿或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资料、利用虚构经济业务或第三方配合等方式实施造假等违法行为,同时,重点关注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和工资决定机制改革政策执行情况,及时将检查发现的重大问题线索移交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等行政机关处理。

三、工作材料与报送

(一)工作材料。工作结束后,各市县形成下列工作材料:

1.工作总结。形成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工作总结,包括工作情况、主要做法、检查发现的问题(两类检查对象发现问题要将事实、过程、金额、涉及人员、定性及定性依据等详细描述)及违反法规政策、处理处罚决定及依据、问题整改落实情况,以及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财会监督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等。

2.相关报表。填报2024年度黑龙江省行政事业单位会计信息质量检查情况明细表(附件1)。

3.典型案例和调研报告。各市县要形成2024年度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典型案例和调研报告各1篇。

(二)报送时间和程序。各市县工作总结以正式文件形式上报。工作结束后,各县(市)财政局于9月15日前向市(地)财政局报送工作材料。市(地)财政局汇总县(市)工作总结、检查情况表,连同典型案例和调研报告各1篇,于9月30日前上报省财政厅。各市县工作材料电子版由市(地)汇总后一并上报省财政厅。

四、检查主要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部门监督办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政府会计制度》《政府会计准则》《行政单位财务规则》《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黑龙江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工作的意见》《黑龙江省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工作实施方案》及其他法律法规制度。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强化组织领导。各市县财政局要认真落实财会监督专项行动部署要求,切实履行财会监督主责,及时组织制定检查方案,选配充足精干人员力量,保质保量完成各项检查任务。

(二)严格依法行政,严守工作纪律。各市县财政局要从事实是否清楚、定性是否准确、程序是否合法、尺度是否统一,审理论证检查发现问题并依法作出处理处罚;要重点把握出示执法证件、规范立案程序、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应当经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等程序性要求,持续提升行政执法规范化水平。全体参检人员要履职尽责,严格遵守财政部制定的《会计和评估监督检查工作纪律》(附件2),自觉维护财会监督队伍良好形象。

(三)提升检查能力,加强贯通协调。各市县财政局要完善工作方式方法,坚持线上线下相结合、事前事中事后相统筹、日常监管和专项检查相衔接。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提升监督检查质效。落实查前公示和查后公告制度,加大违法违规案例公开曝光力度。要加强与审计等部门的沟通协调,避免重复检查,减少监管盲区,形成监管合力。

联系人:张超华;联系电话:13633629763。

附件:

1.行政事业单位会计信息质量检查情况明细表

2.会计和评估监督检查工作纪律

黑龙江省财政厅

2024年8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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