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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财税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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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有效
2024-08-01
2024-08-01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安徽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落实失业保险援企稳岗有关政策的通知
皖人社秘〔2024〕136号  发布时间:2024-06-17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江北、江南产业集中区税务局,省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

为充分发挥失业保险保生活、防失业、促就业功能作用,支持企业稳定岗位,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失业保险援企稳岗政策的通知》(人社部发〔2024〕40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落实失业保险援企稳岗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至1%的政策延续实施1年,参保单位和职工个人均按0.5%的缴费比例缴纳失业保险费,政策执行期限至2025年12月31日。

二、继续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参保企业累计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以上,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5.5%(30人及以下的参保企业裁员率不高于20%)的,可以申请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大型企业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30%返还,中小微企业按60%返还。稳岗返还资金可用于职工生活补助、缴纳社会保险费、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等稳定就业岗位以及降低生产经营成本支出。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实施。政策执行期限至2024年12月31日。

三、规范实施技能提升补贴政策。参加失业保险累计缴费满1年以上的企业在职职工或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取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可按照初级(五级)1000元、中级(四级)1500元、高级(三级)2000元的标准申请技能提升补贴。每人每年申请享受补贴次数最多3次,同一职业(工种)同一等级只能申请并享受一次,且技能提升补贴和职业培训补贴不得重复享受;已享受同一职业(工种)高级别证书技能提升补贴的,不再享受低级别证书补贴。政策执行期限至2024年12月31日。

四、严格落实失业保险保生活政策。各地要按时足额发放失业保险金、代缴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费、价格临时补贴等保生活待遇,非法定情形不得停发失业保险金等待遇。

五、优化提升失业保险经办服务。各地要采取免申即享的经办模式,通过后台数据比对,向符合条件的企业精准发放稳岗返还资金,并通过短信、系统消息等方式告知企业;对没有对公账户的小微企业,可将资金直接返还至当地税务部门协助提供的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账户;向劳务派遣单位精准推送和解读政策,指导其主动申请稳岗返还,并按规定及时拨付和使用资金,避免出现截滞留问题。进一步畅通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渠道,大力推广免跑即领、免证即办经办模式,主动向符合领金条件的失业人员告知政策和申领渠道,全面取消证明材料、申领时限、捆绑条件和附加义务,确保失业人员仅凭身份证或社保卡即可申领。维护好失业保险金网上申领全国统一入口和各地线上申领渠道,推动实现失业人员随时随地申领,提高审核办理效率,及时反馈审核结果。按规定时限办理全国失业保险关系跨省转移接续平台推送的联网业务,加强省际沟通配合,优化工作流程,切实提升经办服务质效。

六、强化失业保险基金风险防控。各地要密切监测失业保险基金运行状况,加强监督检查、形势研判和工作指导,严格规范基金支出,确保基金收支平衡和安全可持续。加强失业保险经办内部控制管理,健全审核、公示、拨付等监督机制,动态更新经办风险点和薄弱环节,梳理补充完善事前事中事后的风控规则,提升信息系统技防能力,加强数据共享和对待遇领取资格条件的信息核验。按月及时、准确上报失业保险联网数据,充分利用全国社保信息比对查询系统功能,在待遇审核和发放环节加强数据比对,加大失业保险待遇疑点数据核查整改力度,严防冒领、骗取基金和多发待遇风险。严格执行社会保险基金要情报告制度,不得瞒报谎报迟报。

七、确保援企稳岗各项政策落地见效。各地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把落实失业保险各项惠企利民政策作为重要政治任务,切实兜住兜准兜牢民生底线。大力开展失业保险待遇“畅通领、安全办”、援企稳岗“护航行动”和技能提升“展翅行动”,强化部门协同配合,推动各项政策快速落地见效。加强经办人员业务培训,准确掌握政策,规范组织实施。加强政策宣传解读,及时回应社会关切,既通过官网官微、报刊广播、政务大厅展板等多种渠道广泛推广,又向符合条件的参保主体精准推送,切实提高政策知晓度。加强工作调度,及时跟踪掌握实施情况,分析研判遇到的问题,及时调整优化政策举措,全力以赴促进全省就业局势持续保持稳定。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安徽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2024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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