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在阅读这篇文章之前,你可能会想:
公司都是我的,用个人账户应该没有问题
钱放在公司账户不安全,放在个人账户才踏实
用个人账户掌控钱的收支,公司再乱也乱不了哪里去
一些特殊的业务不方便用公户,用下个人账户能隔离风险
诊断案例
A是一家水果连锁超市公司的老板,由于门店销售大部分为零售,客户不需要发票,为了控制资金安全,A以自己的银行卡做为公司收支账户,所有进账出账均从个人卡收支。个人账户使用不久,A便接到了银行电话,银行询问个人账户频繁收支的原因,A不好隐瞒遂告知是公司经营收支,不久该银行账号遂被冻结使用。A前来咨询,主要问题如下:
1、个人能否将账户借给公司使用?
目前国内实行的是银行账户实名制,公司和个人在法律上是两个独立主体,公司应当使用单位账户对外经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出借银行账户的当事人是否承担民事责任问题的批复》指出,出借银行账户是违反金融管理法规的违法行为。人民法院除应当依法收缴出借账户的非法所得并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处以罚款外,还应区别不同情况追究出借人相应的民事责任。因此,个人账户不能借给公司使用。
2、个人将账户借给公司使用有哪些风险?
个人将银行账户借给公司使用,尤其是股东将个人银行账户借给公司使用存在以下风险:
(1)财产混同的风险。股东个人账户既用于公司经营收支,又用于个人家庭消费支出且无法区分的,属于公司财产与个人财产混同。按照新公司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第三款,只有一个股东的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如出现公司财产和个人财产混同的情况,股东需要对其他股东或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
(2)偷逃税的风险。个人将账户借给公司使用后,公司如果不能按照实际收入全额进行申报,则可能存在隐瞒收入,构成征管法上偷逃税的风险,个人股东随意支配账户资金用于家庭或个人消费的,存在视同分红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风险。
(3)挪用资金的风险。《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对“挪用资金罪”的表述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刑法中的工作人员包括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的自然人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也就是说,即使是公司的“老板”,也可能因为挪用自己公司的资金而构成“挪用资金罪”,依法被追求刑事责任。
3、已经借给公司使用如何改正?
如已经发生将个人账户借给公司使用的情况,应当按以下步骤进行改正:
(1)选择合适截止日,停止使用个人卡,启用公司账户
(2)导出或打印完整的个人银行账户流水,逐一识别公司业务和个人收支;
(3)公司业务补做账务处理,更正或补充纳税申报
(4)个人从公司业务中支取的资金按照分红进行处理,补缴个人所得税
(5)以个人名义为公司办理业务应当取得合规发票冲抵个人挂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