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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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道具货物骗税被查,外贸企业出口特定货物应警惕受骗风险
发布时间:2024-07-25  来源:华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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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税点评

 近日,徐州市税务局发布了一则利用道具货物骗取出口退税的处罚公告(徐税稽一罚〔2024〕2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涉案企业法人及财务人员已走逃失联,在无经营活动的情况下资金进出频繁。该公司法人设立该企业就是以骗取出口退税为目的,通过介绍买进外汇、安排伪造出口贸易合同及手续,并从虚开公司获得虚开发票,货物运到国外后均销毁。

道具货物出口骗税是一类常见的骗税手段。实践中,主要有如下行为:

1、无价值的道具货物出口

骗税份子首先在国内购买可以用于出口退税的“道具”货物,然后走正常的报关手续将其出口至国外,完成所谓的“交易”。然而,这些货物并非进入市场流通,而是被直接销毁或循环出口,从而制造出虚假的贸易流。该模式常见于手机、电子元件等科技产品。

2、利用特殊商品骗取退税

这种情况集中于银、黄金、电子元件等特殊商品。以白银为例,白银属于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商品,白银出口不能退税、且白银作为原材料的成本超过80%不能退税。实践中有骗税份子在国内购买白银,将其简单加工后伪装成“溅射靶组件”,并以“溅射靶组件”名义申报出口退税,出口后再将白银和其他部分分离,实现出口白银的目的。

外贸综合服务平台、外贸企业代理出口,或者个别外贸企业经过中间人介绍货物出口的,应当注重防范上述“道具货物”的风险。在这些业务中,骗税分子确实有“货物”报关、通关,因此一些外综服、外贸企业疏于审查货物的价值、品类,最终被牵连进骗税案件。近期,笔者就注意到部分外贸企业因货物问题被公安机关以骗税罪移送起诉。但结合具体业务模式看来,笔者认为仍有辩驳和争取的空间。广大外贸企业涉案时可尽快联系专业人士介入,以获得最佳辩护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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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徐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徐税稽一罚〔2024〕29号

徐州***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2***********F46)

经我局(所)于2021年06月07 日至2024年05月09日对你(单位)(地址:徐州市泉山区泉山经济开发区腾飞路6-161号 )2018年05月16 日至2020年12月31 日全面检查的情况进行检查,你(单位)存在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及证据

(一)违法事实

经检查,查明你单位存在下述违法事实:

1.走逃失联:检查人员通过金税三期登记的信息联系企业人员,法人黄*玲(号码1571848****)多次拨打均无法接通,财务负责人许*源(号码1571848****、1521706****)接通后否认是许*源,也声称跟徐州***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没有任何关系,办税人员张*芳(号码1811572****)为空号。检查人员前往生产经营地址徐州市泉山区软件园路6号徐州软件园2号楼A座509-510室,现此办公室为徐州恒盛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经该栋一楼企业服务中心询问,办事人员回复徐州***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并未真正在此处经营,只是挂靠这个地址,他们也无法联系到这个企业。经天眼查查询显示,被查单位2022年6月30日已被吊销营业执照。综上所述,你单位已经实际处于走逃失联状态,检查人员无法取得你单位出口单据、账簿凭证等资料。

2.经营异常:经江苏数据情报综合管理平台查询,你单位固定资产总额为0元,未查询到你单位水电费信息,涉及运费信息仅有徐州顺丰速运有限公司,价税合计金额3000元。

3.出口业务异常:你单位申报出口业务集中在2018年6月-2018年10月,后续除2019年3月申报出口金额,其余月份均为零申报,2019年3月出口额未申报退税。

4.资金异常:经查询企业在金税三期登记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泉山支行账户(账号:47807179****)、徐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彭园支行账户(账号:32030217101000001****),资金呈现进出频繁。

5.上游为团伙虚开企业,均已停止生产经营。检查人员获取了徐州盈鼎峰国际贸易公司相关骗税参与人员的询问笔录,主要内容如下:陈*绵实际经营徐州盈鼎峰国际贸易公司,陈*绵成立徐州盈鼎峰国际贸易公司是为了骗取出口退税,通过介绍买进外汇、安排伪造出口贸易合同及手续,并从虚开公司获得虚开发票,货物运到国外后均销毁。

(二)违法证据

上述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实地勘验笔录;

2.江苏税务数据情报管理平台查询到的企业申报信息、上下游信息、退税信息、出口退税系统查询到的退税详细信息;

3.相关人员询问笔录;

4.银行账户信息等。

二、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六条“对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在规定期间内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九条第(一)款第3项“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经省级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停止其退(免)税资格。”、《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24号)第十三条第六款“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250万元以上、或因骗取出口退税行为受过行政处罚、2年内又骗取国家出口退税税款数额在150万元以上的,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两年以上3年以下”之规定,决定对你单位停止办理出口退税两年。

以上应缴款项共计0.00元。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徐州市泉山区税务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所)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徐州铁路运输法院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所)有权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来源:江苏省税务局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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