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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7-11
2024-07-11
陕西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陕西省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办法》的通知
陕会协〔2024〕95号  发布时间:2024-07-03  
 

会计师事务所:
  经陕西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第三届理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陕西省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办法》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陕西省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办法.docx    
  陕西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2024年7月3日

  附件
  陕西省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综合反映与评价我省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发展水平,引导头部事务所做强做优,中小事务所做精做专,不断提升服务社会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能力,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中注协)《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排名办法》《关于地方注协开展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工作的指导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和《陕西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陕西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省注协)负责组织全省事务所综合评价工作,并发布事务所综合评价排名信息。
  第三条  事务所综合评价排名原则上每年度开展一次,一般在每年9月底前公布排名信息,具体时间由省注协根据情况确定。
  第四条  省注协按照当年参评事务所数量综合考虑决定公布排名数量。
  第五条  事务所自行决定是否参加省注协组织的综合评价排名。决定参加排名的,应向省注协提供评价所需的数据及信息,并对数据及信息的真实性负责。排名结果及相关结论、信息基于事务所提供的数据和信息来源,并不代表省注协的观点和看法。
  第二章 参评条件
  第六条 在陕西省行政区域内合法设立的事务所(分所),均纳入综合评价范围,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外:
  (一)未持续达到规定的设立条件;
  (二)未充分履行章程规定的会员义务;
  (三)填列综合评价信息严重失实;
  (四)省注协认定不能参加综合评价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省外事务所在陕西省设立的分所,参加综合评价时视同独立所管理。本省事务所在省内、省外设立分所的相关数据由总所合并上报。
  第八条 涉及合并、分立事项的事务所,在上年度12月31日前办结以下所有手续的,应当以合并、分立后的事务所参加综合评价和排名:
  (一)形成合并、分立相关会议决议及合伙人(股东)协议,签订合并、分立协议;
  (二)完成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变更登记手续;
  (三)完成事务所财政变更备案;需要变更名称的,应取得新的事务所执业证书;
  (四)领取变更后的中注协单位会员电子证书。
  第三章 评价指标
  第九条 事务所综合评价从收入、内部治理、人力资源、处理处罚等4个方面反映事务所的综合情况,共11个指标,包括:
  (一)收入。指事务所经过审计,抵销内部协作收入后的上年度合并报表业务收入。涉及合并、分立事项的,相关团队收入以会计核算的实际发票开票收入为准,在相关事务所之间进行划分;
  (二)最近3年内部晋升合伙人(股东)比率。指最近3个年度内,事务所晋升的合伙人(股东)数量占3年前执业超过5年且年龄在60周岁以内的注册会计师数量的比率。内部晋升合伙人(股东),是指在事务所执业超过3年后晋升的合伙人(股东);
  (三)合伙人(股东)党员比率。合伙人(股东)党员比率指事务所党员合伙人(股东)数量占事务所全部合伙人(股东)数量的比率;
  (四)品牌延续时间。指事务所现用名称的使用年限;
  (五)信息化支出水平。指事务所财务报表中的“信息化支出”占事务所年度业务收入的比率。信息化支出指审计软件开发费、管理信息系统开发费、软硬件采购费、软硬件运维费、网络服务费等支出;
  (六)注册会计师人数。指评价年度内,通过年检的注册会计师人数;
  (七)执业超过5年且年龄在60周岁以内的注册会计师人数;
  (八)人才培养支出水平。指事务所财务报表中的“人才培养支出”占事务所年度业务收入的比率。人才培养支出指事务所境内外培训支出的合计数;
  (九)领军(高端)人才数量。指事务所注册会计师行业领军(高端)人才数量;
  (十)行业贡献指标。指事务所人员包括担任中注协或省注协常务理事、专委会委员,担任各级“两代表一委员”,执业质量检查人员、检查专家,参与行业课题研究、行业内授课等情况;
  (十一)处理处罚。指最近 3 个年度内,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员工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和行业惩戒;会计师事务所提供虚假注册材料、任职资格检查材料或作出不实承诺、填报信息不实、对相关事务所财务报表信息严重失实负有审计责任等情况,事务所因低价竞争被省注协约谈、发警示函、通报批评等情况。
  第十条 事务所综合评价排名依据11个指标计算评分,总分共计1000分,各项指标分值、权重和计算方式将制定实施细则,并根据政策变化、操作实际等进行定期调整。
  第十一条 为保证事务所综合评价工作的公平、公正,事务所信息的时期指标为上年度或 3 年内数据,时点指标以上年度12月31日为基准日。
  第十二条 事务所综合评价排名信息发布中,如发现事务所填报信息不实,省注协将在综合评价排名信息中的处理处罚指标项中扣减相应分值,并责令相关事务所限期公告更正,对没有按期公告更正的相关事务所,将给予公开批评;对所填报信息严重失实的事务所,将给予公开批评,撤回所发布的事务所相关信息,并撤销参加下一年度综合评价排名的资格。
  对相关事务所财务报表信息严重失实负有审计责任的事务所,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执业违规行为惩戒办法》作出惩戒;同时在综合评价排名信息中处理处罚指标项下扣减相应分值。
  第四章 评价流程
  第十三条 综合评价工作流程包括事务所填报、省注协审核并开展评价、综合评价排名公示、发布综合评价排名结果等环节。
  第十四条 综合评价排名中的事务所相关信息来源于事务所自行填报数据。事务所应当对所填报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五条 省注协根据事务所上报信息,依据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指标计算方法及得分标准进行计算,形成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排名信息。
  第十六条 省注协对外发布《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排名信息(公示稿)》,为期5个工作日。公示期内,省注协负责受理公示相关信息的投诉举报,并做出相应处理。
  第十七条 公示期满后,结合公示期内各方反馈意见,形成《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排名信息》,在履行报批程序后,对外正式发布。
  第十八条 注册会计师协会工作人员在开展综合评价排名工作中,应保持公平公正,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信息披露
  第十九条 省注协根据事务所综合评价信息数据,按照本办法规定,计算并确认事务所的评价得分,将自愿参加排名的事务所,按得分由高到低排序,发布事务所综合评价排名信息,并同时披露以下信息:
  (一)事务所年度业务收入总额;
  (二)注册会计师人数;
  (三)执业超过5年且年龄在60周岁以内的注册会计师数量;
  (四)为事务所提供年度报表审计服务的机构;
  (五)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最近三年内受到的刑事处罚、行政处罚和行业惩戒的情况;
  (六)专业贡献度(在促进某领域业务标准建设、推动某领域发展等方面做出的突出贡献,比如:承担财政部、中注协、省注协相关课题和专业标准的研究起草工作,担任财政部、中注协或省级注协专门(业)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等);
  (七)事务所获得市级以上党团组织表彰情况;
  (八)事务所市级以上“两代表一委员”情况。
  上述信息以上年度12月31日为基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省注协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第三届理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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