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戴闲聊|和大家扒一扒那些税筹的套路(十六)——税收策划的坑:“用力过猛”,忽视商业合理性
本期,老戴给大家闲聊一个实务中税收策划都很容易踩的大坑——“用力过猛”。
何谓“用力过猛”呢?大家都知道,税法以及税务机关其实并不反对纳税人通过合理的事前安排,适用一些税收优惠以合理的降低税费成本。但一直都强调一个“合理性”。而所谓的“合理性”,就是这种事前的交易安排,需要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而所谓的“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就是不能以不缴、少缴或者延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也就是说,在做税收策划时,不管用的是什么样的套路,都必须有除了“节税”以外的其他商业效益,而且“节税”不能作为主要的目的。
案例 深圳XXX国际广告有限公司(简称“深圳公司”)在新疆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设立全资控股公司霍尔果斯市XXX国际广告有限公司(简称“霍尔果斯XXX公司”),深圳公司和霍尔果斯XXX公司均属于XXX控股集团成员企业,均取得XXX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香港上市公司)的授权,经营广告相关业务,也即是有权在XXX控股集团旗下所有影城发布映前广告、阵地广告等营销活动。
2020年深圳某税务稽查局,对深圳公司进行税务检查。经查发现2015年至2017年深圳公司申报营业收入合计38,710,886.29元,缴纳企业所得税合计48,695.77元。同期霍尔果斯XXX公司申报营业收入合计796,402,729.76元,由于霍尔果斯XXX公司享受《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疆喀什霍尔果斯两个特殊经济开发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12号)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申报减免所得税额合计92,427,105.25元,缴纳企业所得税0元。
深圳公司和霍尔果斯XXX公司从事业务相同,两家公司的业务也均由XXX控股集团整合营销部完成。霍尔果斯XXX公司仅注册登记两名财务人员,日常并无实际业务人员在霍尔果斯市从事主营业务相关工作,其业务运作主要由集团其他人员履行。对两家公司共同客户深圳市XXX科技有限公司的协查证实,深圳公司将收入以及利润转移至霍尔果斯XXX公司,实现享受税收优惠的目的。
因此,税务稽查局认定深圳公司利用霍尔果斯XXX公司转移收入及利润,少计企业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核定深圳公司应纳税额,将霍尔果斯XXX公司2015年至2017年收入合计661,540,755.15元调整至深圳公司,调整后深圳公司2015年至2017年收入合计700,251,641.44元。
税务稽查局对深圳公司追缴2015年至2017年企业所得税合计52,470,177.34元,其中2015年22,943,316.11元,2016年21,120,600.36元,2017年8,406,260.87元,并依法加收滞纳金。
上述案例中的深圳公司,其实就是踩了“用力过猛”的大坑。
在前面老戴闲聊“拆字决”套路的时候,也有分享过,企业通过对业务的合理的和适当的拆分,让业务安排到不同主体,让部分主体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这种操作。但是,老戴一直强调的是“拆”的时候必须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
上述案例中,深圳公司和XXX集团的玩法,其实也是“拆字决”,只不过他们玩得太激进了。
接下来,我们就以“拆字决”案例中的H公司与上述深圳公司做个对比,让大家感受一下,上述深圳公司是怎么个“用力过猛”法的。
首先,H公司“拆分”的业务跟公司原来主营的业务是性质不同的,公司原来主营的业务是生产销售商品,而“拆分”出来的业务,是根据公司原需要为自有品牌进行品牌推广、宣传和策划等工作,该项工作经销商也是有重要受益的,因此,以“专业的事情交给专业的人做”为着眼点,将品牌策划、推广和宣传等业务单独“拆分”出来,交由单独成立的商业服务公司负责。
而上述深圳公司,“拆分”的业务与公司原来的业务是相通性质的。当然,并不是说相同性质的业务就不能进行“拆分”安排到不同主体,像上述案例中深圳公司的情况,与霍尔果斯公司一东一西分别在两个不同省份的主体,一般合理的“拆分”依据就是按照业务发生的所在地或者业务面向受众的所在地来确定的。而我们从稽查局检查发现的情况知道,深圳公司对所在地为深圳的客户的业务,也转移到霍尔果斯公司承接,这明显的就不具有商业合理性,是以享受税收优惠为主要目的的安排。这是“用力过猛”的第一点。
作为承接H公司“拆分”的品牌经营相关业务的商业服务公司,虽然也是一个有税收优惠待遇的主体,但其并非一个仅为了享受优惠待遇而设立的空壳公司。H公司将原来负责品牌经营相关业务的骨干人员转为与商业服务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并在商业服务公司当地缴纳社保,同时,商业服务公司以骨干人员为核心,在公司注册地招聘了大量的当地员工,打造有能力承接品牌经营相关业务的业务团队,且在当地有租用足够开展业务的办公场所。也就是说,商业服务公司在其注册地是有实质经营的。
而上述深圳公司,承接“拆分”业务的霍尔果斯公司,仅注册登记两名财务人员,日常并无实际业务人员在霍尔果斯市从事主营业务相关工作,其业务运作主要由集团其他人员履行。也就是说,霍尔果斯公司并没有实质经营,仅仅是一个以享受税收优惠为主要甚至是唯一目的的主体。这是“用力过猛”的第二点。
无论是霍尔果斯或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国家之所以设立这些“税收洼地”,是希望通过税收优惠政策,吸引产业到这些地区投资落户,发展当地经济,解决当地就业问题等。也就是说,企业设立在这些地区,享受优惠政策,其条件是要适当承担在这些地区的社会责任的。
“拆字决”案例中的商业服务公司,其在当地招聘了相当数量的当地员工,依法缴纳社保并扣缴个人所得税,其是通过在当地有实质经营来承担了一定的社会责任,解决了当地部分就业问题的。反观本期案例中的霍尔果斯公司,仅注册登记两名财务人员,日常并无实际业务人员在霍尔果斯市从事主营业务相关工作,既没解决当地就业问题,也没承担当地的社会责任,纯粹就是一个用于转移利润少缴税款的空壳公司。
通过与“拆字决”案例中的商业服务公司,我们看到了,深圳公司和霍尔果斯公司在运用“拆字决”的过程中,既没承担“税收洼地”的社会责任,也没解决当地的就业问题,而且业务“拆分”的依据也仅仅是为了尽量少缴税款,这明显就是一种过于激进的筹划,已经偏离了税收策划的原则和本意,属于国家重点打击的一种税收违法行为。
有鉴于此,大家在进行税收策划实务时,必须牢记“具有合理商业目的”原则,切忌过于激进,踩了“用力过猛”的大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