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税路通”之
中国居民赴
美国投资税收系列锦囊
(第七期)
随着“一带一路”倡议的深入推进,中国“走出去”纳税人步伐明显加快,对外投资规模和质量日益提升。为帮助对外投资者了解和熟悉美国的投资环境及相关税收政策,北京市税务局加强北京“税路通”跨境服务品牌建设,推出中国居民赴美国投资税收系列锦囊,内容涵盖美国经济概况、税收制度、税收征收和管理制度、特别纳税调整政策、中美税收协定及相互协商程序、在美国投资可能存在的税收风险等六个方面,助力纳税人更好地对外投资经营。(本期为第七期)
特别纳税调整政策
北京“税路通”之中国居民赴美国投资税收系列锦囊(第六期)对特别纳税调整政策中的关联交易、同期资料、转让定价调查和预约定价安排进行了介绍。本期将继续介绍特别纳税调整政策中的受控外国企业、成本分摊协议管理和资本弱化。
一
受控外国企业
在美国联邦税法下,“受控外国企业”的定义为由美国股东持有50%或以上(按投票权或股票价值计算)股份的外国企业。其中,美国股东包括持有受控外国企业10%或以上(按投票权或股票价值计算)的美籍个人、居民、公司、合伙制企业、遗产和信托,持有的股票形式包括直接或间接持有,以及按照美国税法视作持有。2017年税改后,收到来自于其超过10%控股且控股时间超过1年的境外派发的股息可享受100%税前抵扣。此外,对于美国公司卖给境外公司用于境外使用的无形资产收入(包括财产和服务)可享受较低的所得税率。就受控外国企业而言,其美国股东目前需要就无形资产全球低税收入当季按照10.15%的税率征税(2025年后增加到13.125%)。同时,受控外国企业的美国股东需要就某些类型的未分配收入(即“F子章节条款收入”)缴纳所得税。
二
成本分摊协议管理
2011年12月16日,美国国税局和财政部发布了最终成本分摊规程(最终规程)对成本分摊安排的处理提供指引,以取代先前2008年12月31日发出的临时规程(2008年暂行规程)。最终规程在很大程度上是2008年暂行规程相关规定的延续。随后,2011年12月19日,美国国税局和财政部以暂行规定的形式对于成本分摊作了进一步规定,就运用收益法时如何评估折现率提供了进一步指导。最终规程2011年12月16日开始起用,并适用于2009年1月5日即存在的、符合2008年暂行规程的成本分摊协议。
三
资本弱化
由于借贷款利息一般可以在税前予以扣除,而为股份资本支付的股息一般不得税前扣除,因此公司可通过资本弱化来减少应纳税所得额。如果公司的一项债权在实质上构成了股权利益,则美国国税局可以将相关债权重新确认为股权,同时不允许该公司在税前抵扣相应利息。根据资本弱化规定,与超额债权相关的利息支出不允许抵扣,相关利息支出将被重新认定为股息。利用债务为美国业务融资仍被视为可接受的资本结构的一部分。尽管如此,债务的金额和关联方借贷中债务成本对于美国业务的影响在一定条件下仍面临严格的审查。因此,一套足以支持这种决定的详细分析是非常必要的。
更多信息请扫描下图二维码查看《中国居民赴美国投资税收指南》。该指南基于2023年6月前收集的信息进行编写,敬请各位读者在阅读和使用时,充分考虑数据、税收法规等信息可能发生的变化和更新。遇到问题时,请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或专业机构咨询,以规避不必要的税收风险及由此带来的损失。下一期,我们将重点介绍中美税收协定及相互协商程序,敬请关注。
《中国居民赴美国投资税收指南》
二维码